类别:政治法律社会保障及其他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1240363号提案
提 案 者:丁云霄
题目:关于健全我省捕中听证机制促进审查逮捕诉讼化的提案
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强调各地检察机关要健全内部制约监督制度,适应试点展开的非羁押诉讼新模式的开展。而配合非羁押诉讼模式展开的核心基础性制度就是审查逮捕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一般已处于羁押状态,嫌疑人的近亲属通常缺乏辩护的知识与能力,所以在审查逮捕阶段充分保障律师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发表意见方面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从机制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虽已初步建立,但该制度缺乏具体的运行机制,故而在实践中面临较多问题。首先是主观认识存在不足。公安机关因追诉职能的影响,对律师介入往往抱有排斥态度,而检察人员在以往审查逮捕工作中基本上没有接触过律师,且受审查逮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的影响,对此项制度重要性认识有待提升。其次,信息沟通机制存在缺陷。律师如何知悉案件已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检察人员如何知悉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委托律师系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再次,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欠缺,办案人员对于此项工作不够重视。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三方共同制定《审查逮捕工作中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实施办法》,构建书面听取、当面听取和公开听证阶梯式律师参与机制。机制中应当重点构建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如: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限定时限内向律师送达《提供意见通知书》,并且将送达依据规定为必备成卷材料进行案管流程的监督。
2.制定统一、细化的逮捕审查标准,构建诉讼化的审查方式。
3.探索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听证模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代表参与听证,依法严格审慎适用羁押措施。
关于健全我省捕中听证机制促进审查逮捕诉讼
化的提案(第1240363号)办理情况
在与丁云霄委员先期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提案内容,我院拟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检察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具体包括听取律师意见的主要内容、内设部门在听取律师意见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特别规定、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对律师意见的审查处理、听取律师意见过程中的公开听证、听取律师意见后的反馈以及对律师提出的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意见的办理等内容。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特别规定“对于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以及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的,律师提出召开听证会意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目前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争取尽快制定下发。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