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政治法律社会保障及其他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河南省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1240118号提案
提 案 者:赵京辉
题 目:关于构建我省检察官+律师呵护青少年机制的提案
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显示,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占全部犯罪的70%以上,犯罪率急剧攀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且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相比20年前提前二至三岁,这一低龄化趋势还在进一步扩大。
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名10岁女孩被一名13岁男孩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抛尸在离女孩家不到百米的绿化带中。男孩的父母始终没有露面,也从来没有说过半句道歉。“法行于恶”,恶劣的社会反响,终于成为压倒原有“刑事责任年龄过高”最后一根稻草。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公民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以前14周岁下放到了12周岁。而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必然是儿童生理发育的早熟,心里与生理的“早熟”已不同于传统的实际年龄,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及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此次立法调整不仅仅是针对未成人,同时也是对家庭和学校以及全社会提出全面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求。
建议
一、全省检察机关以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突出双向保护,持续推进法治进校园“百千万工程”为基础为契机,除学生外,扩大为孩子家长成为被普法对象。
二、与各级律师协会进行体育文化交流,业务研讨,案件控辩角色互换沙龙体验等强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深度开展送法普法进校园的合作。
三、制作课件。利用我省检察机关过硬的业务素质、满满正能量的社会担、特别是旗帜鲜明的政治责任感所蕴含的巨大优势,由政治部牵头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以及对应的学生家长,围绕“拒绝暴力”“反对校园欺凌”“自我保护”“遵守交法”“辍学的危害”“拉帮结派的危害”“家长在少儿教育中的责任”等题目,结合鲜活的案例制作各类拥有著作权署名、具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课件。
四、利用检察机关执法与监督的职能,牵头各级教委与律师协会合作,特别是律师协会公益委组织的公益律师,共同组建未成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利用著作人是检察机关的各类普法课件进行培训。
五、组织律师、领导律师、指导、调动、充分发挥律师宣传、普法能力与人力优势,让检察干警从普法宣传的工作中减轻负荷,发挥检察机关杠杆与支点的作用,把送法进校园这项阳光工程在我省做大做强。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2020-2025)》,全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关于构建我省检察官+律师呵护青少年机制
的提案(第1240118号)办理情况
一是依托办案,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方面,坚持高压打击态势,对严重暴力伤害、性侵未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等犯罪坚决依法惩治。今年以来,共批捕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1712件2301人,提起公诉1765件2459人,对68起“零口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另一方面,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做到“宽容不纵容”,今年以来依法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328人,帮教412人,其中41人考上大学,让迷途的孩子浪子回头。
二是主动作为,推动构筑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规范案件办理;聘请政治过硬、法律专业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组建律师专家库,共同解决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以法治进校园“百千万工程”为抓手,吸收律师加入法治宣讲队伍,充分发挥律师普法宣传优势。
三是凝聚共识,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检律协作机制。针对赵京辉委员的提案,我们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检察职能,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建立检律会商机制,吸收律师通过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方式,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司法帮助;制定“监护权监督案件工作指引”,通过充分征求、听取律师协会意见,将“律师发现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线索,通报检察机关”写入指引;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申诉案件中,提高律师介入案件办理比率,增强释法说理;持续深化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在已经创制的23个“法治进校园”标准化课件基础上,持续打磨创制标准化课件。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