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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 | 】  来源:   时间: 2019-08-14  作者: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并于今天正式发布。

《规定》共三十二条
包括七方面内容
①明确检察建议性质
②明确检察建议制发原则
③明确检察建议类型和适用范围
④明确对检察建议事项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⑤规范检察建议制发程序
⑥为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提供制度保障
⑦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权

《规定》从检察建议功能和作用的角度,对检察建议进行界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确立发送检察建议
层级对应原则
《规定》明确,提出检察建议,应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原则。
同时,确立发送检察建议的层级对应原则,规定——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由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制作检察建议书后,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检察院审核并转送被建议单位。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的五种类型

《规定》第五条对检察建议作了类型划分,分为——
? 再审检察建议
? 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 其他检察建议
对检察建议事项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规定》明确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依照本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准确。
同时列举规定了七项调查核实措施,并明确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措施。
为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严肃性、权威性,《规定》要求,检察建议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以院的名义书面提出,并建立了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审核把关的机制。

《规定》为提升检察建议刚性
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规范送达程序
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宣告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二是建立检察建议抄送制度
涉及事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三是强化跟踪督促
? 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规定: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
? 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 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权
①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
②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
③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者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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