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检察宣告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释法说理,促进服判息诉,深化检务公开,提高行政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宣告,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或指定的场所,对依法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邀请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对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现场宣布送达决定文书的办案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检察宣告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司法警察部门负责安全警戒。
第四条 检察宣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依法规范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方便群众原则。
第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持监督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报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可以进行检察宣告: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对依法行政具有促进作用的;
(三)具有重要普法意义的;
(四)涉及当事人较多、信访隐患较大的;
(五)其他确有必要进行检察宣告的。
第六条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宜进行检察宣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检察宣告参与人员
第七条 检察宣告参与人员包括检察宣告主持人、宣告人、评议人、书记员、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等。
第八条 检察宣告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或者案件承办检察官担任。分管检察长也可以担任主持人。
检察宣告人一般由案件承办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予以协助。社会影响较大或者信访风险较大的案件可以由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担任宣告人。
第九条 检察宣告评议人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员、律师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等担任。
评议人一般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2人需具有相关领域法律专业知识。
第十条 检察宣告主持人、宣告人、评议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评议公正性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和第三人有权在检察宣告开始前或宣告开始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主持人、宣告人、评议人、书记员的回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分管检察长担任主持人、宣告人的,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一条 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邀请案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行业协会商会、行业主管部门等派员旁听宣告。
当事人申请案外人员旁听检察宣告的,应当经过批准,且每个当事人申请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检察宣告: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本案诉讼前后因本案曾有过暴力行为的人;
(四)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三章 检察宣告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进行检察宣告的,需经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于符合检察宣告条件的案件,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可以直接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宣告。
第十四条 对决定进行检察宣告的案件,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制定检察宣告实施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定。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检察官应提前向拟邀请的评议人详细说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认真征求评议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当在检察宣告前3日内,将举行检察宣告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参加检察宣告的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检察宣告或中途退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情决定延期或者终止检察宣告。
第十八条 检察宣告一般在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专门场所进行。为了方便申请人及其他参加人,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根据需要,检察宣告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检察宣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检察宣告开始前,书记员应当统计参与检察宣告的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检察宣告纪律,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主持人报告检察宣告准备就绪。
第二十条 检察宣告主持人宣布主持人、宣告人、评议人、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宣告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检察宣告开始;
(二)宣告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阐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公开宣读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申请人进行释法说理,必要时出示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第三人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分别发表意见;
(四)评议人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发表评议意见
(五)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分别进行最后陈述;
(六)现场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七)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执法满意度书面测评;
(八)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宣布检察宣告活动结束。
第二十二条 检察宣告主持人负责维护检察宣告秩序,对参加检察宣告的人员发表与案件无关、不当的言行,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由司法警察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宣告过程中,如果发生致使检察宣告无法进行的情形,主持人应当宣布中止检察宣告。中止检察宣告的原因消失后,检察宣告应当恢复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议人应当公开发表评议意见,重点围绕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适用的法律和办案的效果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评议人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意见即为评议意见。
第二十六条 执法满意度书面测评由当事人、评议人和旁听人员对办案情况进行评价。书面测评材料应当附卷。
第二十七条 书记员负责制作检察宣告笔录。检察宣告笔录应当经宣告人、当事人、第三人和评议人当场签名。拒绝签名的,在检察宣告笔录中予以注明。检察宣告笔录应当附卷。
第二十八条 评议意见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察宣告结束后,将评议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