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魏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电子商标 设备翻新 品牌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起,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郑州市某区租赁场地,从多地回收废旧二手光纤调制解调器(俗称“光猫”),组织人员(均另案处理)对上述回收的光纤调制解调器进行外观清洁、打磨、更换外壳,并通过技术手段篡改设备核心系统,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登录界面非法添加使用国内某全球领先的技术企业电子商标标识,将改造后的商品冒充正品低价销往境外市场。2024年8月,公安机关在魏某经营场所及仓库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光纤调制解调器。经审计,魏某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2万余件,销售金额418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假冒商品货值金额7.9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26万余元。
2025年11月1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借助专家力量,审慎认定行为性质。针对二手翻新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检察机关向商标所有人核实,并邀请通讯技术、知识产权专家综合研判。经充分论证认定,魏某为将光纤调制解调器销往境外,不仅对光纤调制解调器外观进行翻新,还以改变软件操作系统的功能模块、参数设置等方式“刷机”,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设备登录界面添加他人电子商标标识,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
区分销售情形,准确查明犯罪数额。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魏某销售的部分二手商品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准确查明犯罪数额,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对现场扣押的物品重新鉴别,另一方面基于国内外商品软件系统不同,结合平台销售记录,剔除非侵权商品,确认现场扣押的3601个涉案物品及销往境外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据查明情况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审计,最终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为426万余元。
听取权利人意见,保障品牌权益。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商标所有人企业,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听取意见。该企业反映涉案假冒商品引起海外消费者投诉,造成品牌口碑下滑。根据权利人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就出海企业涉外维权等问题与权利人深度沟通,提出品牌保护法律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完善涉外品牌保护,同时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健全品牌海外保护快速响应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通过专家咨询、权利人鉴别等方式精准认定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切实筑牢品牌保护司法屏障,维护企业核心资产与市场声誉,规范市场秩序、护航行业健康发展。依法加大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健全品牌保护工作机制,提供精准涉外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维护海外品牌形象与国际竞争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姚某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为公众所知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核心技术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某科技公司原销售经理闫某某与第三方人员刁某某共谋窃取该科技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设计生产信息,私自生产销售牟利,并联系该科技公司原核心技术人员姚某、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参与。2015年11月,闫某某、刁某某成立泰某公司,姚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该科技公司核心技术图纸,通过私人邮箱传输给王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隐去该科技公司的名称、代码后给泰某公司使用。在泰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闫某某等人另行成立全某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人的核心技术信息相同。经审计,姚某等人的行为共造成该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2025年12月31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等6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八十五万元不等,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姚某等6人赔偿某科技公司共计三百余万元。2026年1月6日,姚某等人提出上诉。2026年3月1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精准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受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围绕员工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损失数额等核心事实,建议公安机关重点调取保密协议、技术图纸、财务账本等关键证据。针对技术类商业秘密专业性强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技术信息是否相同等进行司法鉴定。
围绕核心争议,探索专业化解决路径。针对辩护人提出涉案技术信息数据可从国家标准等公开渠道获取、已被公众所知悉的意见,检察人员赴某科技公司开展专题座谈,深入了解产品研发过程、数据来源及保密措施,认定涉案技术信息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尺寸、结构等信息的简单组合,而是某科技公司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积累并经研发创新获得的技术信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针对犯罪嫌疑人对侵权产品上的插件价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解,检察机关征求行业协会意见,通过出具专业技术说明,确定插件属于产品的一部分,不能单独使用,插件价值应计入犯罪数额。
全面履行监督职能,畅通核心技术保护路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告知被侵权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引导其完善诉讼证据材料,一体解决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问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到辖区“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专题座谈会,发放《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建设指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标准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同堂培训,规范证据收集、统一办案尺度、凝聚司法共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专精特新”企业核心技术保护案件中,对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勾结外部人员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强化证据审查,依托专业辅助办案机制,准确认定关键技术事实。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降低维权成本,构建“惩治犯罪+挽回损失+风险防范”全链条办案模式,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三
谢某等1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自行补充侦查 综合履职 跨区域协作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7月,谢某未经多家知名白酒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李某等6人在某县一民房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知名白酒并对外销售,7人非法经营数额26万元至48万余元不等。
2024年4月至7月,贾某某、朱某某从谢某处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32万元、17万余元,涂某某帮助贾某某销售;高某某、范某某明知朱某某售假事实,仍通过物流网点提供仓储、发货、代收货款等帮助;蔡某从朱某某处购进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并加价销售,销售金额13万余元。
2024年1月至6月,鲍某某多次向谢某销售他人伪造的带有上述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销售金额5万余元。
2025年7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等7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余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针对公安机关对生产、销售、物流环节的关键犯罪嫌疑人谢某、朱某某、范某某销售假冒知名白酒数量查证不清,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物流公司调取海量数据信息,重点核查与销售假冒白酒相关的发货、退货数据,精准计算出3人的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
依法告知权利义务,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一方面联系多家知名白酒注册商标权利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另一方面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查明谢某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简陋场所灌装白酒且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危害食品安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对谢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按照流入终端消费者销售金额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跨区域检察协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针对案发地小作坊制假售假现象突出问题,依托与市辖其他县区检察院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向案发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规范辖区内小作坊的资质审核、生产经营以及商标注册使用,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行政机关采纳建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商标注册使用监管,指导经营单位严格规范生产销售行为。经过专项整治,辖区群众投诉制假售假情况明显好转。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刑事指控职责,针对涉案数额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增强办案亲历性,提高取证精准性。结合制假售假“产、供、销”一体化特征,补强证据体系,形成对商标类犯罪的打击闭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履职要求,同步推进刑事追责与公益保护,实现打击犯罪与权益保障并举。紧盯个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漏洞,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司法办案与行政监管深度衔接、协同保护,从源头遏制同类犯罪滋生,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社会治理水平。
案例四
付某某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著作权纠纷 虚假诉讼监督 一体履职 数智赋能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起,崔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挑选商品使用率较高的卡通图案,技术性抠图、描图,并伪造作品发表说明,将何某包装成图案原作者,在某省版权局骗取“某某小熊”等作品登记证书,并对外出售。付某某等4人从崔某处购买案涉“著作权”后,在明知权利虚假的情况下,仍通过“图搜图”方式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使用相关图案的商家,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通过和解、调解、判决等形式骗取赔偿款100余万元。经安徽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5年11月13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付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25年12月19日,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崔某、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刑事判决均已生效。
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某某等人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及河南、河北、上海等十余个省份。付某某与河南省封丘县某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百货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为其中一例。2024年3月13日,付某某以某百货经营部为被告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享有“某某小熊”的著作权,诉请判令某百货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2024年4月15日,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付某某为案涉图案的著作权人,某百货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店中使用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判决某百货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7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体履职,全面调查核实。2025年12月16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卫滨区检察院)收到安徽省检察机关移送的付某某5起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经分析研判,该系列案件具有产业化虚假诉讼特点,遂将案件线索层报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省检察院指导下,卫滨区检察院于2026年1月6日依职权立案,赴安徽省检察机关调取刑事案件卷宗及相关电子证据,重点审查民事诉讼中案涉图案的创作过程、权利来源,查明付某某明知崔某利用著作权登记仅作形式审查的特点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仍以著作权人身份批量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法监督,形成惩防合力。2026年1月13日,卫滨区检察院向卫滨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付某某提起本案知识产权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虚假诉讼,原审裁判应予纠正,并建议卫滨区法院对同类案件开展自查。2026年3月13日,卫滨区法院对付某某7起案件撤销原判,驳回诉讼请求。同时,梳理分析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立案、审理等环节容易出现的问题,与卫滨区法院建立防范与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与防范合力。
数智赋能,深挖监督线索。卫滨区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技术,以“原告”“作品登记证书”等信息为关键词,通过网络数据平台检索同类案件,筛查发现省内外虚假诉讼线索58条,层报至省检察院,同步移交相应检察机关。在省检察院指导下,卫滨区检察院聚焦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线索“发现难”“审查难”问题,探索构建以“同一原告高频诉讼碰撞”为核心要素的虚假诉讼监督模型,为常态化、精准化发现和打击同类违法行为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保护智力创作权利人合法利益。知识产权维权必须基于真实权利与合法依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会被撤销裁判,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缴违法所得。检察机关跨区域一体履职,打击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依法监督纠正虚假诉讼裁判,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方城丹参(裕丹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地理标志 公开听证 中医药保护
【基本案情】
“方城丹参(裕丹参)”作为道地药材最早可追溯至两汉时期,2003年被列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发现,部分外地网络销售商家冒用“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销售相关产品,本地企业未申请而违法使用该地理标志进行销售,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地理标志管理秩序及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多方调查核实,查明侵害事实。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河南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服务河南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活动。检察机关走访本地丹参生产企业、丹参协会发现,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监管不到位,自“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产品公告核准以来,一直没有企业申请获批使用,出现本地销售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因未申请而违法使用,外地网络销售商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等情形,严重损害了该地理标志的商誉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5年5月19日,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组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为凝聚地理标志保护共识,2025年6月13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方城丹参(裕丹参)”生产企业和行业代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召开听证会,围绕裕丹参地理标志监管、侵权整治、申报指引、长效保护等问题充分论证,就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达成一致意见。2025年6月16日,针对案件发现的问题,结合听证评议意见,检察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开展专项行动,完善质量标准与申请流程,强化宣传引导,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督促依法履职,规范行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共对13家生产企业、100余家商超、药店等进行检查,责令对违法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产品下架处理;设立申请地理标志使用咨询窗口,并组织对相关企业及商户开展专题培训,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经检察机关跟进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责令网络销售平台下架侵权产品。同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745-2008地理标志产品》制定“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流程、标准等,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现有1家企业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用标,3家企业正在申报中。
推动全域治理,提升监督效果。此案办理后,检察机关对“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跟进调查,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督促保护“方城丹参(裕丹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报告,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纳入县委《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到生产企业、种植基地开展调研,在人大代表建议下,加强“方城丹参(裕丹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被纳入县“十五五”规划纲要。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承载着独特的品质、信誉和文化传承,对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地理标志违法使用乱象,强化前端预防与系统保护,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依托人大监督等方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地方特色中医药产品保护,努力形成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