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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例入选!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 | 】  来源:   时间: 2025-11-05  作者: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

坚持“四个最严”要求

有力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


据悉,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2件213人。


这批典型案例办理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惩处涉案的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二是坚持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公益损害。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应被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收购病死牛链条各个环节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袁某某等人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新型那非类衍生物 立案监督 全链条打击 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袁某某根据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由汤某某提供资金,袁某某具体负责,生产具有壮阳效果的“权力肽”黑莓片压片糖果并通过网络终端隐秘销售。在袁某某的组织下,被告人王某等5人以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名义提供抗检测壮阳原料(指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伐地那非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被告人王某某、董某负责压片糖果的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能够通过那非类物质常规检测。被告人郭某某、李某为王某某、董某提供场地、机器设备、技术支持,共同生产加工15万粒壮阳压片糖果,寄往被告人廖某的公司仓库。廖某作为名义总经销商,负责产品包装,并将封装成品邮寄至汤某某指定的天津某公司,由该公司通过网络会员方式销售至全国28个省份,共计3000余盒(每盒30粒),其余涉案产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查,袁某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廖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24万余元,王某某、郭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金额15万余元,王某等5人生产、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


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送检黑莓压片糖果中检出与伐地那非母核结构相同的化学物质。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中检出的化学物质确认为伐地那非衍生物,该物质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原料或保健食品原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2年8月发布的《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食用添加有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卧龙区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继对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4年5月至2025年7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办案人员讨论案件。


立案监督。2023年2月,南阳市卧龙区居民李某服用购买的黑莓压片糖果后心慌呕吐,携带产品向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涉案产品进行快检,结果呈那非类阳性,但进一步检测却未检出那非类物质,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卧龙区院食药环办案团队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了解到该情况后,结合对功效类食品、检测技术局限性及食品领域犯罪手段更新的认知,判断涉案产品可能添加新型那非类衍生物。针对该新型衍生物在国内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缺乏检验方法与检测标准等核心问题,卧龙区院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高校学者,开展专家评估与检测方法论证。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柱层析法,从压片糖果中精准分离并提取出可疑添加物,用核磁共振波谱仪检测测试分析其成分构成及分子式结构,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检测分析报告,认为该添加物系人为改变伐地那非分子结构形成的新型衍生物,属于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恰当或长期服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该检测报告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了依据,2023年6月25日,卧龙区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案件侦破及推动制定相关检测标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批捕起诉。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廖某到案后,以主观不明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有毒、有害属性为由,拒不认罪。对此,卧龙区院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取三人近4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面固定其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故意选用新型伐地那非衍生物作为壮阳原料以规避国家监管的客观证据,清晰揭示出三人对非法添加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具有明确认知,为认定其主观明知提供了证据支撑。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及生产加工帮助者等相关人员,依法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其中,对于经追捕到案的上游抗检测原料供应方王某等5人,卧龙区院指导公安机关多维度搜集证据,不仅调取了该团伙人员亲属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高速行驶轨迹、宾馆入住记录,还全面核查了快递寄送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细节信息,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彻底推翻了王某团伙的无罪辩解,促使其认罪认罚。经追诉到案的董某等3人,在确凿证据面前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至此,该案实现了从原料供应、生产加工到终端销售的全链条打击,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的蔓延势头。


指控与证明犯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时该衍生物未被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且《意见》尚未出台,涉案添加物不能据此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针对这一辩护观点,公诉人通过充分有力的阐述,明确认定依据:其一,经核查,涉案非法添加物的母核为伐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其二,《意见》是对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事实认定及方法说明,涉案非法添加物与伐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和同等危害;其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成分检测分析报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刻意使用抗检测原料的行为,足以认定涉案非法添加物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审理,卧龙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和量刑建议。


协同治理。卧龙区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多地出现相同或类似新型衍生物因无法检出或种类属性无法认定导致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情况。为此,卧龙区院与市场监管部门专题协商沟通,同步推动将涉案新型那非类衍生物的种类属性及检验检测方法层报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5家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对涉案物质属性及检测方法进一步验证后,于2023年10月9日下发《关于〈食品中双丙酚汀的测定方法〉等3个测定方法可用于食品安全案件查办的通知》,正式将本案中的非法添加物命名为“伐地那非杂质30”,并公布了食品中伐地那非杂质30的测定方法,彻底堵住了不法分子通过 “结构修饰” 逃避检测的漏洞。针对功效类食品泛滥、利用网络隐蔽销售等突出问题,卧龙区院结合办案,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先后部署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民生”等食品安全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多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与此同时,卧龙区院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认知。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实质性危害,着力守护食品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时,始终将准确认定非法添加物的危害性作为核心环节,结合物质的化学特性、毒理反应及实际食用后的健康风险评估,对其是否具有毒性、危害程度及潜在风险进行实质性审查,协同市场监管部门等加强分析检验,由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出具成分分析报告、检验报告和认定意见,严格区分非法添加物与合法食品添加剂的界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坚持高质效履职,积极助推社会治理。针对涉案物质未列入食品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情况,检察机关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背后潜藏的监管空白、标准滞后等深层次问题。在依法监督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积极推动新型物质命名,促成国家层面检测标准的制定与出台,为查办同类案件提供统一遵循和技术方法。坚持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持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刑事打击-行政监管-行业规范”的闭环治理链条,凝聚高效联动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能。


(三)注重全链条打击,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检察机关不仅聚焦于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更要强化证据审查,着力深挖犯罪网络的每个环节,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核查等精准手段,全面调取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资金支付结算明细、网络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层层追溯犯罪源头与扩散路径。对上下游涉案人员,依法从严追捕追诉,确保不遗漏任何犯罪节点,真正实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摧毁相关犯罪网络的生存根基。


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药品溯源码 立案监督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雇佣被告人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赁窝点、采购原料、仿制包装、生产灌装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长垣等地以生理盐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体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计1600余支,生产金额92万余元。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2人分级售出500余支,销售金额28万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柯某某、吕某某等5人(同上)与被告人范某某合作,另雇佣被告人唐某某等8人,按照上述同样的分工方式,在贵州省松桃县以生理盐水作为药液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伙同四川省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购专门的喷码设备按照一定的数量比例复制购入的真药“追溯码”,再由该公司出具合法进出库手续、发票等,将假药“洗白”后销售。该批次假药共计7000支,生产金额698万余元,售出3150支,销售金额219万余元。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假冒G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852支、假冒R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1998支。经检测,涉案扣押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结论为假药。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2月23日,信阳市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柯某某、吕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判处各被告承担约七百万元至十一万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一审宣判后,柯某某、吕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开展药品安全普法宣传。


立案监督。2023年12月,受害人夏某某亲属反映称夏某某通过微信名凯通天下(李某某)购买G公司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后死亡,报案后公安机关超过3个月未立案,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咨询专家意见、征求G公司意见等方式核实,确认涉案药品非G公司生产,行为人李某某虚构医药代表身份,无销售药品资质。经审查认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符合立案条件,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通过侦查,生产、销售假冒G公司药品的柯某某等10人被抓获归案。


审查起诉。一是深挖上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通过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电子数据、转账流水,发现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过研判物流信息,发现可能有大量假药流入市场,遂建议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查明其另涉及生产假冒R公司的药品,另抓获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药2848支。二是精准认定案件性质。经检测,涉案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认定为假药,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涉案药品的外包装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从一重罪处罚。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走访了R公司和G公司,告知被侵权人的权利义务,听取意见,并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三是核实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关键人员重新讯问,核实各自的地位、作用,绘制组织架构图,厘清各自的犯罪事实、作用主次、危害后果等,分层分类提出量刑建议。因涉案死者遗体火化灭失,导致专家论证意见仅能证明假药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检察机关为此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办案还发现了司法领域的“保护伞”线索,某地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接受请托,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柯某某等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导致该团伙流窜多地重建窝点继续作案。检察机关对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严打套用“追溯码”假药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种无菌、纯化、含有多种抗体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临床危重症病患增强免疫力,在关键的治疗场景属于救命、救急药品。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盐水冒充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并与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医药公司勾结,使用精确仿制的药品“追溯码”,将“黑作坊”药品“洗白”身份,使其在流通环节具有表面的真实性,这种制假并套码的行为不仅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威胁,还使本应作为药品“身份证”的“追溯码”反而成为混淆视听的工具,严重破坏了药品追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基础上,会同公安机关跨五省最大限度地追回已流入市场假药,以检察履职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加强司法执法协同,实现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多层次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破网打伞”的根治效果。针对该案链条长、跨区域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和引导侦查,从终端销售线索入手,建议公安机关系统性地深挖上游生产源头、下游销售网络,成功追捕追诉多名漏犯,捣毁假药生产销售网络。司法腐败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交织,容易导致不法分子继续犯罪,扩大危害范围,只有打掉“保护伞”,才能彻底斩断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通道,真正落实“处罚到人”。


(三)聚焦民生保障,加大药品安全多元化治理。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构建“民事补偿+公益赔偿+行业治理”办案机制。针对涉案的死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补偿事项,检察机关经双方同意就民事补偿问题进行调解,部分被告人家属自愿补偿27万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大量假药流入市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各违法行为人在其参与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惩罚性赔偿费用并向社会公开道歉,形成“刑事+民事”双重震慑;针对药品销售渠道混乱、消费者维权意识不高等社会问题,会同行政机关向群众开展普法宣传20余场次,以检察履职筑牢民生安全的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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