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房屋所有权登记 民行交织 恶意诉讼 再审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03年5月,齐某乙、贾某某夫妇申请办理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10月,齐某乙夫妇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系国有控股银行)贷款2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因逾期未还款,村镇银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确认齐某乙夫妇承担还款责任,村镇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3月2日,村镇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6日,齐某甲(齐某乙兄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3月3日,法院认定齐某甲为房屋共有人,以某县自然资源局登记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所有权证。某县自然资源局及齐某乙夫妇均未上诉。同年11月,村镇银行从法院执行部门得知案涉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撤销,向法院多次申诉反映未获支持。
村镇银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齐某甲系农村五保户,长期寄居在齐某乙开办的厂区内,无稳定收入来源,其在诉讼期间死亡,齐某乙及齐某甲代理律师均未告知法院齐某甲死亡事实;案涉房屋位于某县城区,系齐某乙夫妇于1998年从他人处购买,办理房权登记后未有人提出过登记异议;法院认定齐某甲共有权的证据仅有齐某乙的自认,以及两份存在重大矛盾的亲戚证言;抵押权人村镇银行未参加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齐某甲无实际出资能力,且二十余年来从未主张过共有权,现于民事执行期间提起行政诉讼,涉嫌与齐某乙串通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涉房屋共有权存在争议,法院应先行解决民事所有权纠纷,其直接判决撤销行政登记,系适用法律错误;村镇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法院遗漏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2024年3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10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追加村镇银行参加诉讼,撤销原审判决,恢复案涉房屋原登记效力。检察机关针对律师隐瞒当事人死亡事实继续代理的问题,将线索移送某县司法局,某县司法局对代理律师进行约谈,对其所属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检察机关针对诉讼中法院以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排查整治,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房屋行政登记是国家确认物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当行政登记与民事权属争议交织,且需以民事确权为前提时,应当遵循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规则。检察机关对于当事人虚构房屋所有权纠纷,恶意提起行政诉讼,意图撤销房屋登记、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监督纠正,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同时,检察机关将“全面审查”理念融入行政诉讼监督全过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法院以行政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等问题,通过移送问题线索、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律师行业管理,推动法院规范审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