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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
| | 】  来源: 省院   时间: 2025-04-25  作者:第四检察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服务保障省委“四高四争先”,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积极主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省检察院从全省检察机关2024年度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了5件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一

龙某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引导侦查 分层处理 侵权假冒商品处置


【基本案情】

“某某”商标系使用在变频器上的国际知名商标。2021至2023年4月,被告人龙某明、龙某艳、黄某毛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购买的“某某”二手变频器经过拆卸、清洗、测试后,更换部分非原装零部件及外壳,配以伪造的“某某”注册商标标识、包装、防伪标贴,以“全新正品”名义通过网购平台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482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假冒变频器价值人民币131万余元。


2023年12月,扶沟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明、龙某艳、黄某毛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依法提前介入,全面引导侦查。2023年4月商水县公安局以龙某明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周口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办理,该院应邀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三项取证建议:一是采取“分区编码+同步录像”方式对扣押假冒变频器建立“一机一档”电子台帐,确保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及物证的同一性、真实性;二是调取网店销售数据、物流发货清单及银行流水进行比对,结合已售商品不同型号的销售金额,进一步查明未售假冒商品的货值金额,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三是提取假冒变频器芯片序列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溯源比对,并对质量性能进行鉴定。


把握实质构成要件,完善证明体系。审查起诉期间,围绕“二手翻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核心问题,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一是通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对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1174条网购平台销售数据及同步聊天记录逐一比对,固定龙某明以“全新”“原装”进行宣传的客观证据,证明其具有混淆商品来源的犯罪故意;二是复核同步录音录像并再次讯问同案犯,锁定被告人实施拆卸原部件、重组核心部件、加贴伪造商标等关键犯罪行为;三是听取有关技术专家意见,明确龙某明更换原装配件行为是对原“某某”变频器的重构式翻新。经审查依法认定,龙某明等人通过拆卸、重组等方式对商品进行重构式翻新且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仍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分层处理。对犯罪发起者、资金控制者和主要获利者龙某明,提出依法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对负责资金结算的龙某艳、技术主管黄某毛,根据其参与的时间、分管业务等情节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对未参与利润分配、仅从事包装等辅助性行为的易某、胡某梅,通过启动检察听证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注册商标所有人参与,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同步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做实刑事打击与行政监管反向衔接。


深化综合履职,监督侵权假冒商品处置。针对536台假冒变频器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处理的问题,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商水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委托具有电子废弃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处置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等提出具体建议。2024年8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处置现场进行全程监督,有效避免电子产品重金属污染风险,彻底杜绝侵权商品二次流入市场的可能性。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按照“三个善于”的要求,厘清案件实质法律关系,针对翻新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明确重构式翻新行为影响了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组织翻新、销售的主犯依法从严打击,对仅从事组装、运输等辅助工作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经检察听证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步反向衔接行政处罚,通过跨区域执法协作,共同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效能。同时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将法律监督延伸至侵权产品无害化处置环节,全流程监督侵权产品处置,阻断侵权商品二次流通风险,防范造成电子废弃物重金属环境污染,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生态环境安全的双重治理,为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二

李某娟与武某、郑州星某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抗诉案

【关键词】

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转让 行政登记 抗诉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郑州星某纸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星某公司)与李某娟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星某”注册商标转让给李某娟。2018年6月7日,星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并指定河南英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9年5月31日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武某签订《买卖合同》,将包括“星某”注册商标在内的星某公司财产出让给武某。2020年5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星某”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李某娟。2020年9月3日,武某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星某公司将“星某”注册商标转让给李某娟的行为无效、“星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


2020年11月12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接管星某公司后与武某签订《买卖合同》,将“星某”商标转让给武某,武某依约向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价款,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庭审中,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也认可其已将“星某”商标转让给武某,故可认定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星某”商标转让给武某的行为合法有效,“星某”商标应归武某所有。因李某娟恶意受让商标,损害了武某的利益,给武某造成一定的维权费用损失,故武某主张李某娟应协助其办理“星某”商标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变更登记费用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判决:确认星某公司将“星某”注册商标转让给李某娟的行为无效;确认“星某”注册商标归武某所有,被告李某娟协助武某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注册商标变更登记费用。


李某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娟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李某娟的再审申请。李某娟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准确界定商标权性质,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生效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查,本案系商标所有权权属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生效判决没有准确区分知识产权和传统民事权利在权属性质以及权利所有规则层面的差异,未正确理解、把握商标法关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立法精神,导致不当认定注册商标权权属。


精准提出抗诉,促进商标法律规定正确统一适用。2024年6月2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并非通过商标转让协议的方式即能够直接确认权属的类型。本案中李某娟对“星某”商标已经公告转让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已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商标局也未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能直接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迳行判决商标归他人所有。2024年11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审仅依据星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武某签订的财产转让合同而直接通过判项确认商标归武某所有,裁判方式不当。判决:撤销原审确认星某注册商标归武某所有、李某娟协助武某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手续的判决。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活动形成的专属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与物权、债权等传统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在取得与保护机制方面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规则属于特别法,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立法理念、具体内容及背后的法治精神,围绕知识产权特有的保护机制,依法精准行使抗诉权,确保注册商标类权属纠纷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正确统一。


案例三

成某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行刑反向衔接 跨区域保护 类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被不起诉人成某丽从洛阳市某区王某坤(已判决)处购进假冒某驰名注册商标的味精,并通过其在焦作市某县农贸市场经营的调料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成某丽已将该味精大部分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3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成某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成某丽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初犯、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成某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强化综合履职,做实行刑反向衔接。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综合履职优势,围绕成某丽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处罚性进行精准研判,认为成某丽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味精,违法经营数额已经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为精准提出检察意见,邀请本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骨干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提出专业意见,厘清成某丽的违法经营数额,明确应由焦作市某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探索异地协作,形成法律监督闭环。聚焦跨区域协同履职,洛阳市与焦作市两地检察机关围绕异地行政处罚线索移送、检察意见制发主体等方面深入沟通,确定由老城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向焦作市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并移送行政处罚线索及证据材料。同时,就本案刑事证据与行政证据的转换、刑事犯罪事实与行政违法事实的互认、侵权商品的没收及销毁等问题交换意见,最终该市场监管部门对成某丽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成某丽接受处罚并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延伸办案效果,推动类案综合治理。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构建“知识产权行刑反向衔接法律监督模型”,运用该模型发现全市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起诉后应罚未罚的线索13件,向异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8份,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并作出行政处罚。针对全市侵犯注册商标权案件逐年增多、行政处罚不到位、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日常检查、聚焦重点保护、深化协作配合、强化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合力。向企业制发《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建设指引》《涉企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检察机关强化综合履职,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精准提出检察意见;注重跨区域检察机关征询协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同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入摸排类案线索,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检察实践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案例四

汴绣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汴绣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政协提案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汴绣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08年6月,汴绣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来,汴绣市场存在商户使用伪造、已停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等问题,影响汴绣产业发展,不利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传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多方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2024年4月,汴绣商户通过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云上知检”微信小程序向龙亭检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反映,汴绣产品市场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初查后立案,通过走访商户、咨询专业人员、调取专用标志核准使用台账等方式查明:汴绣市场部分未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商户使用伪造的专用标志,部分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汴绣商户使用已停用的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存在监管漏洞。


精准制发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为凝聚多元共治合力,龙亭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专家等参加,明确汴绣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形成加大侵权打击力度、引导地理标志规范使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等一致意见。2024年4月29日,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案涉商户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商户规范使用地理标志。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组织开展汴绣产业专项整治行动,在龙亭区汴绣市场开展全面排查,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没收357枚伪造的汴绣标志,以及贴有伪造标志的绣品,向有关商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在182幅绣品上停止使用失效地理标志,并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


坚持一体履职,推动全域治理。在办案过程中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问题在全市范围内不同程度存在,遂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相关问题,建议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全市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协同保护,提升监督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汴绣保护难点堵点问题,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撰写《“汴绣”地理标志发展现状及相关问题研究》,呈送开封市委市政府,为汴绣产业链综合保护献计献策。同时,依托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将该案检察建议层报开封市政协委员会,助力形成《加强传承与保护,推动汴绣品牌建设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协提案并交办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协委员会相关意见建议后,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全市开展汴绣等文化产品排查行动,抽检汴绣商户53家,依法查处擅自、错误使用专用标志的商户16家,发放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宣传册、宣传页3000余份。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承载着厚重的历史人文因素,对促进文化传承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乱象,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上下联动,一体履职,推动个案办理向全域治理延伸,并通过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实现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同频共振。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推动构建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为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地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五

汝瓷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汝瓷地理标志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协同履职 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汝瓷是宋代五大名瓷之一。汝瓷烧制技艺在2011年经批准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汝瓷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明确河南省汝州市现辖行政区域属于汝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近年来,汝瓷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特色支柱产业,但调查发现,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被冒用、管理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品牌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致使产业发展面临危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多方调查核实,查明侵权事实。2024年3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有网店冒名销售汝瓷地理标志产品,扰乱市场监管秩序,有损地理标志的保护和传承。完成线索初步核实后,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办理。先后调取相关资料19项,印发调查问卷115份,现场走访汝瓷企业17家。邀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汝瓷烧制技艺传承人朱文立、孟玉松、李廷怀等现场座谈4次,就本案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经查,汝州市域部分汝瓷生产企业、网络店铺存在将非汝瓷与汝瓷混同展示进行销售,将外加工瓷器虚假宣传为汝瓷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等行为,故意混淆汝窑和汝瓷概念,严重干扰汝瓷产业的良性发展,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组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2024年7月30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上,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听证员公开发表听证意见,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在汝瓷地理标志市场准入、日常监督检查、线上监管等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现场向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职,加大对侵犯汝瓷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汝瓷企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督促依法行政,规范行业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印发《汝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120余人次,对46家汝瓷企业进行抽查。针对冒用汝瓷地理标志发布虚假广告、擅自和错误使用地理标志等行为,依法查处企业3家,督促企业整改4家,发出《行政指导通知书》2份,现场指导企业规范经营23家。对汝瓷地理标志使用企业开展3批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将汝瓷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62家汝瓷生产企业建立产品溯源体系。


建立长效机制,凝聚保护合力。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汝瓷小镇成立汝瓷文化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联络站,在3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经营的企业建立联系点,通过“一站三点+公益诉讼”工作模式,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邀请8家行政机关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建立汝瓷文化保护协作机制》,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化优势,凝聚汝瓷文化保护合力。同时,向市政府报送《关于汝瓷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助推市政府出台《汝瓷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为汝瓷地理标志产品构建协同保护、长效保护机制。202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联合检察日报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拍摄汝瓷文化保护专题微视频《一梦千年天青色》,宣传检察机关保护汝瓷知识产权履职实践,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保障,是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检察机关针对地理标志在传承和保护中出现的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乱象,以公益诉讼案件为切入点,通过专家咨询、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职能部门建立协作保护机制,撰写调研报告助推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营造公平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环境,充分激发汝瓷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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