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的中央空调很久都没有检验过了,有些地方已经被腐蚀磨损了,感觉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12月,“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话引起了嵩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注意。经了解,作为主要用来调节室内温度、湿度及促进空气循环的中央空调,其系统的蒸发器、冷凝器等压力容器符合特种设备的相关界定标准时属于特种设备,应依法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同时也有媒体资料显示,多地曾发生中央空调压力容器介质泄露引发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

中央空调日常运行的安全性能不能得到保障呢?带着这个问题,公益诉讼干警深入了解中央空调系统,并走访了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由于县域内大部分中央空调安装较早,存在设备资料缺失、技术认定困难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限于对电梯、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对中央空调系统压力容器存在监管“盲区”。该院遂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

立案后,公益诉讼干警通过实地走访、询问中央空调使用单位工作人员、调取设备登记及检验资料等方式进一步展开调查取证,最终查明辖区内共有21家中央空调使用单位涉及的87台冷凝器和蒸发器属于压力容器,均需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实际仅有1家医院对涉及的6台压力容器办理了使用登记,剩余20家单位涉及的81台压力容器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发现县域有19家使用单位涉及的79台压力容器使用年限超过3年,其中21台使用年限超过12年,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