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想尽快解决问题,可王峰一直没有退回解除合同时支付的13万余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下我们再为其补缴社保,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2024年7月25日,办案检察官来到化学公司走访调查,公司负责人道出了难处。
该负责人还透露另一个难点,补缴社保需要更改社保部门网上支付流程,公司难以解决。
经向人社部门咨询,李国强了解到,2018年到2020年间,王峰又新开立一个养老金账户并按灵活就业缴费。按照“一人一户”的规定,需要王峰先注销这个新账户,由化学公司补缴这一阶段的社保后,社保部门才能为其办理工伤待遇手续。
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狄晓鹏也证实化学公司的说法:自河南省社保缴费平台使用以来,这是该省首次出现离职员工因出现职业病需要补缴社保问题,由于该平台无对应的支付模块,作为基层单位,他们也在一直与上级沟通,商量解决办法。
案件头绪越来越多。2024年10月16日,最高检、河南省检察院共同派员赴现场督导,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座谈沟通、现场走访、听取意见等亲历性方式,提出以“三步走”方式促成和解的意见:一是协助王峰申请退回2018年到2020年间按灵活就业缴纳的养老金;二是督促化学公司及时补缴社保;三是协调人社部门完善社保支付系统,依法快速审批。同时指出,如果无法促成和解,就依法支持王峰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退回单位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社保中心能保障及时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
针对信访人的种种疑虑,河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指导义马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医疗专家、律师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由义马市检察院检察长屈新主持,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本案法律关系,阐明民事支持起诉、行政诉讼、自行和解等各种解决方式的优劣。经过政策解答、听证员讨论等环节,王峰等信访人、化学公司均同意采取和解方式解决。
“社保缴纳环节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个人同人社部门的行政关系,所以建立信任很重要。”屈新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引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由王峰先将应退给化学公司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存入第三方账户,化学公司随后向人社部门为王峰补缴社保。
11月14日,王峰拿到了补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万元。
11月28日,经河南省检察院协调,河南省人社厅批复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为王峰发放伤残津贴。
12月11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化学公司与王峰就2018年至2020年空档期的工资补发问题达成和解,化学公司先前支付的13万余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补缴的养老金和工伤保险3万余元后,剩余约10万元归王峰,抵空档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