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为我解决了这桩烦心事!我这心里压了两年的石头总算是落地了!”2024年9月,郭某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检察官手中,并表达了真挚的感谢。
保证合同未签字
却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故事的起因是郭某、邵某人在家中坐,却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被内黄县农村信用联社起诉。经查询得知,2019年12月29日,樊某甲与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3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郭某、邵某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签订保证合同。到期后经催要,樊某甲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内黄县农村信用联社遂将樊某甲及郭某、邵某诉至法院。
然而,郭某、邵某二人却对此事毫不知情。一头雾水的郭某二人联系了借款人樊某甲,樊某甲承诺会按时归还借款。谁知,2021年9月,樊某甲仍未归还,法院判决要求郭某、邵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9月,郭某、邵某二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积极调查核实
明晰案件事实
“我们没有同意给樊某甲的借款担保,也没有去过内黄农村信用联社签字拍照,更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且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了笔迹鉴定,保证合同上的签字不是我们本人签的。”2024年3月,郭某、邵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再审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及调查核实,查明: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保证合同上郭某、邵某二人的签名字迹确非本人所签。且内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该笔贷款经手人樊某乙也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刑事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建议后
当事人和解撤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郭某、邵某二人并没有为樊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故二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6月,该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裁定再审。9月,内黄农村信用联社因与郭某、邵某达成和解申请撤诉,内黄县法院裁定终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