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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联合六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
| | 】  来源:   时间: 2018-03-23  作者:    

20177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省检察院积极与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就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互动、达成共识,共同致力于依法行政、保护公益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全省遵照执行。

七个部门分别是: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意见》正文共11条,分别从目的、依据、制度、职责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协作配合作了明确规定。

目的:为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建立制度:《意见》明确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意见》规定:成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合领导小组,由检察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检察院和各行政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作各单位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交换、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各方。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规定: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各行政机关通报执法工作情况,检察机关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并就公益保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互相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难题,部署专项工作,推动公益保护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3、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意见》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以下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行政执法信息或相关案件线索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认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履职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或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在上述重点领域实施危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仍拒不纠正或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

明确职责:《意见》指出:

1、检察机关应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诉前程序,注重诉前程序的沟通、衔接工作。对于在履职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情形,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提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说明情况。如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客观存在,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经双方沟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工作,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协助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不得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4、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生效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生效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依法履职。如仍未在判决规定期限执行,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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