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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速读“检护生态”案例
【大 | 中 | 小】  来源:   时间: 2026-08-17  作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强调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省检察院及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检护生态”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南某刚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被告人南某刚在某县某村自家祖坟处祭祀时,违反森林防火禁令与野外安全用火规定,在未采取任何防火隔离、未清理周边易燃物的情况下,擅自点燃火纸等祭祀用品,因大风原因引燃周边干枯杂草与林木,随即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火情经当地政府及周边群众全力扑救,最终得以控制。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专业机构鉴定,本次火灾过火地块为针阔混交林,过火面积达103.62亩。

2025年6月25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南某刚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审查核实证据,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细致审阅案卷材料,复核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深入火灾现场实地查看,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查认为,南某刚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祭祀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南某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认罚。


坚持司法为民导向,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因本案过火面积大,受到林木损失的被害人数多,检察机关积极组织受害群众、被告人南某刚以及镇政府、公安机关、村委会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现场讲解法律相关规定,听取受害群众诉求,通过多轮协商,南某刚与受害群众就赔偿数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赔偿谅解协议。签署协议后,南某刚按期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受害群众权益得到保障。


聚焦办案职能延伸,深化社会治理源头施治。检察机关针对近年来办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发现林业主管部门存在宣传盲区、火源管控疏漏、监督短板等问题,遂开展类案监督,督促林业部门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加强文明祭祀、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强化祭祀节点进山火源、巡查值守管控。经有效整改,至今辖区火灾事故零发生,实现了个案整改、类案治理、源头防控同步推进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火灾不仅会摧毁森林植被,破坏生态平衡,还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因祭祀引发火灾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理。对于过失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打击犯罪与社会治理并重,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祭祀用火不当、监管部门缺位等问题,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建立源头预防、联动处置的长效机制,大力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引导群众从重形式转向重内涵,避免因不当用火引发山林火灾事故发生。


案例二

司法拍卖集体土地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沈某、梅某因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某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王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某、梅某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将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纳入执行查封范围。经评估,案涉土地面积为1697平方米,地上建筑物面积为738平方米,评估价为746.06万元。评估报告载明,案涉土地为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均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某区人民法院随后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但拍卖页面未载明案涉土地性质、地上建筑产权登记等重大风险事项,亦未上传评估报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调查核实,查明财产真实权属状况。2026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生态”专项监督活动中,运用数字检察技术,将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不动产信息与行政执法部门掌握的行政处罚台账等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案涉土地为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若经司法拍卖处置,可能会导致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利用执行程序实现合法流转。集体土地不只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更是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载体,集体土地的无序流转、非合规建设,不仅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更会持续破坏土地原有生态功能,埋下生态治理隐患,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首先,调阅执行卷宗,查明案涉土地为集体用地,地上建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其次向某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某区行政执法大队了解,案涉土地在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显示为林地。后王某在该土地上建设建筑物,因未取得规划许可受到过行政处罚。2020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因案涉地块存在建筑物,某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未对地类变化原因、建设合法性、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进行现场核实,即将案涉土地地类调整为建设用地。检察机关认为,土地调查成果反映的是特定时点土地利用现状,不能代替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所需办理的法定程序。案涉标的可能涉及林地保护、违法建筑处置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公共利益问题,不宜仅作为普通不动产执行标的处理。

审查执行行为,发现司法拍卖违法情形。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前,未依法查明案涉标的物的土地性质、权属状况、审批手续等信息,对不具备合法处分条件的财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外,网络司法拍卖信息公示不规范,司法拍卖平台未完整披露案涉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建筑总面积、权证情况等应公布事项,未上传评估报告,对案涉土地为集体用地且建筑无规划许可等重大风险事项未予披露,侵害竞买人知情权,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纠正不当执行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停止对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同时,建议法院完善涉土地、涉违法建设不动产司法拍卖审查机制,对土地性质、权属登记、规划许可、行政处罚、能否办理过户登记等重大事项依法充分披露,防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借司法拍卖流转。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依法撤回拍卖信息,终止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同时,某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案涉地块存在林地被违法建设占用、地类变化缺乏实地核查、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等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案后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建议内容,对案涉违法建设造成的生态破坏和修复治理问题进行研究,制定了系统治理方案,推动问题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综合履职保护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一是通过民事执行监督严守土地管制底线。针对涉林地、涉违法建筑执行标的,穿透审查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基础、权属来源和依法处分条件,监督纠正不当执行行为,杜绝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利用执行程序实现合法流转,守住林地以及集体土地生态空间,维护了林地资源保护和土地管理秩序。二是以执行监督发现生态资源保护线索为切口,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接续履职,督促行政机关核查地类变化、依法处置违法建筑,及时消除违建对土地生态功能的持续破坏,推进生态修复和类案排查,实现由个案纠偏向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延伸。


案例三

非法占用林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某办事处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某区一未经改变用途的林山修建公路,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8.166亩。某区林业局经立案调查后,依法责令该办事处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137189元。该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缴纳罚款,也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某区林业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强制执行。2023年1月27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调查核实,查清违法事实。2025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在依职权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发现区林业局存在违法情形,遂开展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实地查看案涉林地现场、组织座谈等方式,查明案涉林地已被占用修路的事实,沿线林地植被与林木资源遭到严重损毁。

制发检察建议,纠正个案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区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申请执行人修复受损的林地或代为履行,也未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事项,林地资源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遂依法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向某区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整改履职不到位问题,并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管。某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于2025年8月就整改方案及进度向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结合项目用地规划、道路工程完成实际情况,指导督促某办事处补办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并督促该办事处补植灌木1600余丛,对被损毁林地完成生态复绿。

依托府检联动,推动系统治理。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主动对接、协同配合某区林业局及属地乡镇,以本次整改为切入点,通过线索互通共享、专题磋商督办、整改联合复核等举措,在全区开展专题普法培训,有重点的提升林业队伍监管执法能力;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府检会商”的常态化监管模式,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一梳理林地被损毁点位,明确损毁程度及整改责任,推动林地生态修复面积24.4亩,补植林木5600余株。

【典型意义】

林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核心载体。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生态执法中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要依法监督。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程序性回复后,应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既要实现用地手续合法,也要确保生态修复到位。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依托府检联动机制,从“纠错型”监督向“纠错型与治理型”融合转变,以行政检察履职守护生态资源底线。


案例四

督促整治水污染防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某公园位于某县城区西南部,公园总占地面积1550余亩,水域总面积约199亩。公园周边分布有3所学校、2座养老院和10余所居民小区,常住居民3万余人。近年来,因公园东西两侧污水管网未完全贯通,园内河流两岸遍布污水直排口,大量生活污水排进公园河流内,形成大面积黑臭水体,水质逐渐恶化,常年散发刺鼻性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调查取证,扎实固定证据。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通过走访公园周边群众、现场勘验、询问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经调查发现,公园水质多项环保指标严重超标,水面出现大面积黑臭水体,散发刺鼻性恶臭。经委托县环保局出具专业意见,确认污染事实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县某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强化审前监督,依法督促履职。2023年8月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某公园水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并加强日常管理。同年8月底,某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称,已成立专项治理小组,由公园项目部具体实施,基本完成公园河流上游污水截流及地下污水暗管引流工作,对园内河流进行分段截流、抽水、清淤、晾晒河床,园内水质达标。同年9月2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终结审查。

跟进发现问题,依法恢复审查。2024年7月1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该县河长办移送的线索台账,反映公园仍有生活污水从截污处流入公园水库。某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跟进监督,公园截污坝上游依然有数处排污口持续排污。某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委托第三方检察机构对公园水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2024年8月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原终结决定,恢复审查。

依法提起诉讼,持续跟进整改。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和全面审查,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虽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截污坝上游污染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水体污染问题仍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4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依法全面履行某公园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2025年5月30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公园水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某街道办事处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申请专项治理资金,累计投入5000余万元,实施截污纳管、河道全面清淤、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工程,公园水污染问题得到彻底治理。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检测,水质各项指标稳定达到地表水IV类标准。2025年12月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城市公园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平衡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怠于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敢于以提起诉讼方式增强监督刚性,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尽责,实现了从“程序性回复”向“实质性整改”,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安全和周边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五

督促整治机动车检测机构虚假检测大气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县辖区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存在简化检测流程、干预检测参数、弄虚作假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致使大量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违规通过审验、持续上路行驶,输出大气污染物,破坏区域大气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虽多次开展执法查处,但监管力度不足、整改措施不扎实,长期存在以罚代管问题,同类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受损状态未能有效消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移送研判,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9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托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收到外省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反映辖区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设备作弊、虚假检测等突出问题。为精准查清事实,某县人民检察院及时走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调取行业监管台账、行政处罚卷宗等资料,核实辖区机动车检测行业监管薄弱、违法隐蔽多发、整改闭环缺失等突出问题。为切实维护大气生态公共利益,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调查。

数字赋能核查,精准锁定违法症结。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数字检察赋能优势,批量调取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辖区3.2万余条尾气检测数据及全过程监控视频,通过大数据模型比对研判、智能筛查疑点,初步锁定120余辆异常检测车辆。经逐车复核检测流程、运行参数及现场视频,查实辖区3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存在采样不规范、人为干预检测结果等违法情形,造成42辆尾气超标车辆违规取得合格报告并上路行驶,持续造成大气污染。同时,某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2023年至2025年监管工作中,对检测机构违法行为仅以罚款处置,监管方式粗放,存在以罚代管、一罚了之问题,既未督促企业开展实质性整改,也未组织超标车辆召回复检,未依法全面履行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召开公开听证,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为厘清监管职责、凝聚治理共识、提升监督质效,2025年11月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行业专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参会,现场出示大数据筛查结果、违规操作视频、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深入剖析虚假检测行为的生态危害及监管短板,充分听取各方听证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及听证评议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6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问题车辆复检清零,健全常态化巡查监管制度,系统整治机动车检测行业乱象。

跟进闭环监督,推动行业系统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迅速组建整改专班,开展为期40天的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完成35辆本地问题车辆合规复检、7辆异地车辆规范复检,彻底清零尾气污染隐患。同时,对辖区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治业务培训,督促企业签订诚信检测承诺书,规范行业检测秩序。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核查、视频抽查、台账核验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确认全部问题整改到位,区域大气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实质性修复。

【典型意义】

机动车移动源污染管控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检测机构规范执业是从源头防控尾气污染的关键环节,直接关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群众切身环境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依托跨区域协作拓宽监督渠道,运用数字检察手段破解隐蔽性环境违法取证难题,精准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粗放监管、以罚代管的履职偏差,推动整治行业违法乱象。通过公开听证凝聚共治合力,督促行政机关补齐监管短板、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堵塞移动源污染监管漏洞,从源头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经营秩序,切实筑牢区域大气生态安全屏障,实现了个案监督整改、行业规范提升、生态治理增效的良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案例六

督促履行古树名木管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某村委会向某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村一棵树龄三百年的朴树(珍贵古树名木)有倾倒的风险,某县林业局未尽到保护职责。某县人民检察院经现场勘查属实,在督促某县林业局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同时,以点带面,对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发现县内古树名木存在倾倒风险、消防隐患、病虫侵蚀、濒临枯死等问题,某县林业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部分古树名木存在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回应群众关切,全面开展调查。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调查,5月27日与某县林业局进行了磋商,某县林业局及时排除了某村古树存在的风险。随后,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多个乡镇的古树名木保护现状进行了调查,发现多数古树名木未依法挂牌管理、保护范围划定不明确,部分古树有倾倒危险,部分古树树干空洞、树枝枯死、树皮脱落疑似有病虫害且存在安全隐患,部分古树树身被居民捆绑用于生产活动以及部分古树周围堆放杂物,存在火灾隐患等管护缺位问题。

依法督促履职,监督成效初显。2025年7月2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职,开展日常管理、保护工作。该局于2025年8月29日书面回复称已采取整改措施,争取到了古树名木抢救复壮专项资金,制定了病虫害防治、空洞清理消毒填充、枯死树枝清理等复壮措施方案,共清理了影响古树生长的杂物堆放点37处、拆除违规捆绑绳索21处。

持续跟进监督,协同推进生态保护。某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随机选取其他乡镇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发现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中某镇的一棵古树因多年病虫害未得到有效治理而死亡、灭失,该局仍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督促该局进一步履行职责,该院启动了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召开森林资源保护府检联动联席会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

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公益诉讼价值。此后,某局虽然采取了进一步整改措施,但在实际行动中仍进展缓慢。2025年9月30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林业局依法采取措施,履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责。2025年12月15日,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继续全面履行对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后来,检察机关对判决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确认某县林业局已依法全面履行了古树名木管护职责。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绿色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生态资源。针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到位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调查磋商、制发检察建议、运用府检联动督促整改、最终以“诉”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保护职责,持续推进古树名木保护,是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生态保护的生动体现。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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