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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检察院办理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 】  来源:   时间: 2020-03-08  作者:    

 

202033日,由商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这是信阳市疫情期间宣判的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

 

20195月至7月,李某某利用训练的两条猎狗,先后在商城县冯店乡山林里猎捕7只黄缘闭壳龟,每只以8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出售给卢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共计2万余元,卢某某收购后又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经国家林业局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该项龟属黄缘闭壳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商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缘闭壳龟的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作为公益诉讼线索于20191110日立案调查。

 

同年1113日,商城县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230日,商城县检察院依法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万元、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228日,该案以云庭审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商城县检察院派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履职。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

 

33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01万元,判令其赔偿生态多样性环境损害损失2.1万元(已缴纳)。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一并追究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做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并重,对遏制此类违法犯罪和增强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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