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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没有作案时间,哪来犯罪自首?
| | 】  来源: 河南检察   时间: 2018-11-27  作者:    

  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主动供述自己有犯罪行为,难道是真心悔改?非也,河南省襄城县周某演绎的这场“求刑记”,经检察官察微析疑、严核证据,查证其不具备作案时间,最终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6月19日,周某因与同居的崔某在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月29日,周某主动向拘留所工作人员交代:2014年7月,他伙同崔某在襄城县首山市场盗窃一个装钱的铁箱子,内有现金1400元左右。7月10日,襄城县公安局将周某刑事拘留,7月17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襄城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周某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及相关细节与同案人崔某供述、被害人陈述相一致,但卷宗中一些细节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周某有过多次犯罪前科,曾多次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自首盗窃事实,转为刑事拘留并被判处轻刑,刑满释放后均未再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2013年10月,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发时间是2014年7月,周某是否释放?周某到底有没有作案时间?”承办检察官心中犯起了嘀咕。检察官到法院调阅原始卷宗,调取2013年周某被判决后释放证明,并核实被害人陈述、走访周边证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等,一系列查证后,证实周某2014年3月14日送南阳监狱服刑,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不具有作案时间。

  那么,周某为何主动认罪呢?原来,周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在行政拘留所遇到晚于其2天、亦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崔某,两人都不想被强制隔离戒毒,便商量主动交代轻微犯罪行为,认下2014年7月盗窃的事实,这样一来就会被认定为自首从轻判处刑罚,而不用执行两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今年7月25日,襄城县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将依法释放的周某立即移交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尚未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同时,该院针对近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通过自首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以刑代戒”,逃避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转刑”被一些强戒人员所利用,已然成为缩短和逃避强戒执行的“快速通道”,遂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开展专项检查、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强制隔离戒毒与刑事强制措施”无缝衔接。

  近日,襄城县公安局对该院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复:针对所提办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2016年以来“以刑代戒”案件开展自查,通过建立机制,将强戒期限未执行完毕的刑满释放人员及时送返执行剩余强制戒毒期限,坚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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