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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
| | 】  来源: 河南检察   时间: 2018-10-16  作者:    

  

  

  10月12日,许昌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闻发布会。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海德民向社会通报了该市检察机关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做法、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书勤主持发布会。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国家、省、市级共13家新闻媒体及市院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发布会。

  

  该市检察机关围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裁判及妨害执行犯罪,推动形成依法严惩“老赖”的高压态势。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及妨害执行犯罪44件45人,提起公诉79件82人。

  二是通过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执行检察建议251件,被采纳244件,采纳率为97.2%。

  三是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助推执行难问题解决的检察合力。全市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侦监、公诉、民行、执检、控申等内设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合力协助支持人民法院强化执行工作。

  四是牢固树立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积极支持法院执行工作。2016年与法院联合开展了执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动,与市中级法院会签《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襄城县检察院还与该县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工作法律监督的意见》,并在法院设立执行监督办公室,积极参与法院执行临场监督。 

  

  法制日报记者:检察机关在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中,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采取了哪些措施?

  

  侦查监督处处长王京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体现了党中央解决执行难的决心。许昌市检察机关按照上级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的主要措施是:一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一些人民法院移交的,公安机关有不同认识而不予立案的,或者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的拒执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目前,我们已对16条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下一步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启动监督立案程序。二是从严打击拒执犯罪。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指定骨干检察官优先办理,符合逮捕条件的,一律批捕。2016年以来,全市共批捕拒执犯罪嫌疑人45人。三是积极沟通协调推进。两级院侦监部门均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及时全面掌握拒执案件的办理情况,并通过提前介入、联席会议等方式,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精准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案件办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支持和监督工作有序推进。

  

  河南法制报记者:还有一种情况人民群众很关注,就是老赖被判刑后的民事执行问题。有的群众担心,这些“老赖”会不会因为已经被判刑更加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有什么监督手段?还有一种情况人民群众很关注,就是老赖被判刑后的民事执行问题。有的群众担心,这些“老赖”会不会因为已经被判刑更加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况有什么监督手段?

  

  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安战杰:民间有种说法叫“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导致很多人认为“老赖”被判刑后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包括有的当事人和“老赖”,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有的也会这样想,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

  

  老赖被判刑以后不仅要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而且还需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为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加大了对狱中老赖的监管核查力度,对老赖有重点的开展谈心谈话、教育疏导,促使老赖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发现其有财产的线索后,立即通报相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在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我们还加大了对老赖们的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财产性义务的老赖们做到从严掌握,可减可不减的坚决不减,可假释可不假释的坚决不予假释,可暂予监外执行也可不暂予监外执行的坚决不予监外执行,从而督促老赖们自觉履行法院裁判。

  在此,我们奉劝那些抱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幻想的老赖们尽早认清形势、端正态度,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避免更加严厉的处罚。

  

  许昌日报记者: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诉讼活动包括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然要监督法院的执行活动,又如何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呢?对于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马远:刚才海检在通报中已经讲到,“监督就是最好的支持”,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是与法院唱对台戏,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攻坚两者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就是通过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现象的法律监督,规范执行行为,与法院协同推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司法实践中,不仅有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还有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违反法定执行程序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法院及时执行,规范执行秩序,促使当事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配合法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协助配合法院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先行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处理结果不服或者法院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法院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予以纠正。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执行检察建议251件,被采纳2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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