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3日上午,淮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河南省信阳市首例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原信阳市财政支付中心受理会计郝某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郝某云利用担任信阳市财政支付中心受理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预算单位报销业务的过程中,制作伪造的支付凭证,以虚列的文印费、办公费为名,先后43次分别从国家金库信阳市中心支库、信阳市财政局基建户、信阳市财政局工会户三个账户中窃取公款合计人民币679151.01元。郝某云将上述款项分别转到张某某、苏某某个人银行卡,然后转入自已的支付宝、银行卡内,用于日常消费。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郝某云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郝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预算单位报销业务过程中,虚列开支,伪造支付凭证,窃取公款679151.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郝某云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而其违法所得购买物品已被追回、扣押,挽回了部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9日将此案指定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同日受理该案。2018年3月29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郝某云以贪污罪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既是信阳市监察委成立后留置“第一案”,也是河南省首例宣判的留置案件。该案的宣判,标志着信阳市检察机关受理的监察委“第一案”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