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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羁押必要性审查凸显法律温情
| | 】  来源: 省院宣传处   时间: 2018-04-25  作者:    

  

  近日,由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引入了公开听证机制,该院邀请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村委、社区代表举行了公开审查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表示:李某某与被害人系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造成的轻伤害,双方互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达成和解协议,无羁押的必要性。于是,灵宝市公安局采纳了建议,将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灵宝市检察院对当事双方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使铁一样的法律凸显温情。该案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这也是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追求法律和社会效果的一个缩影。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统计:2017年以来,他们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后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有关办案单位或部门采纳的共计121人,采纳率占同期执行逮捕人数6.5%。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张兴亚介绍说,过去,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往往是认识不够高,线索发现难,风险难把控,羁押必要性审查多是“办事模式”,比如,发一个检察建议,没有案卡、案号、业务卷宗、业务档案,缺乏程序性、规范性和法治性。最高检2016年1月13日通过(1月22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了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十二种情形: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为了把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好,办扎实,他们建立了内外协调机制。加强学习,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观念;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辩护律师、看守所以及本院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不断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众认知度,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线索多元收集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作用,通过动态追踪、查阅案卷、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及开展“与在押人员谈话月”活动,不断规范信息收集方式,实现入所在押人员信息全面覆盖、全程监控。今年初,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在与涉嫌故意伤害罪嫌疑人李某谈话中,发现李已经离婚且家中有八十老母无人照顾,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他们及时与公安民警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随后走访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母亲和被害人刘某,通过办案人员的多方努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某表示了悔恨之心,愿意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最终在检察官的耐心工作下,促使了和解的达成,随后公安机关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立科学评估机制。明确办案人员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刑罚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变更措施后驻所检察人员会定期到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了解情况并与其见面谈话,对其是否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分阶段定期考察、动态监督。

  

  三门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红岩深有感触,他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不仅提高了案件质量,化解了社会矛盾,而且也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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