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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港区:社区矫正期间玩“失踪” 法律无情收监“没商量”
| | 】  来源:   时间: 2017-08-22  作者:    
【办案结果】
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私自离开监管区域,“失踪”累计长达2个多月。8月16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该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告人张某的缓刑执行,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案情回顾】
张某,现年44岁,2015年10月22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缓刑考验期为2015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 2015年11月 4日到港区综治办报到办理入矫手续,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将社区矫正人员佩带的定位手机交由他人携带,逃避监管;以做生意为由请假数十次,频繁离开监管区域到湖北省武汉市经商;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监管区域累计长达60余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社区矫正执法卷宗、乘坐高铁记录,及时传唤张某调查核实,张某对上述情形供认不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建议辖区综治办提请人民法院撤销张某的缓刑。同时,针对张某所在的滨河司法所存在的滥用请假审批权限,请假理由不正当,职责定位不清,管理松懈等问题,实验区检察院向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改正。辖区综治办收到该院建议后,立即向辖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内容,决定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事后,综治办将此案例通报全区各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人员,要求对照检查,引以为戒。滨河司法所收到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立即展开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落实请销假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规范管理,对原工作人员作出通报批评并调离岗位,对负有监督职责的一名人民调解员予以撤换。
 
【检察官说法】
航空港实验区检察院诉讼监督局局长任兵介绍,我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458条规定:罪犯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本案中,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法律规定,“失踪”累计长达2个多月,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温馨提示】
航空港实验区综治办司法行政处陈丙强处长指出,本次收监执行是航空港实验区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的首例,在辖区起到了极大地震慑力,不仅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积极服刑改造,而且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执法理念,规范了辖区社区矫正管理活动。
陈处长提醒:被判处缓刑,并不意味着在考验期内不再违法犯罪就没事。在缓刑考验期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外出确有必要的,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否则若图省事玩“失踪”,即使未有违法犯罪也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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