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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 | 】  来源:   时间: 2017-08-02  作者:    
  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卢氏县检察院 闫咏雪 李志杰
  基本案情:
  某局经县政府审批,取得了面积为4675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包括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用地),缴清了土地出让金,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该局的居住用地,是为局职工建住宅小区,由局工会具体负责筹建。
  该县住建局规划股工作人员在审核某局工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发现该住宅小区项目占地面积向商业金融用地整体平移了十几米(约3亩土地),向股长杨某进行了汇报。杨某明知此情况,还要求工作人员违规为某局工会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久,该县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局工会在建设住宅楼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进行建设,遂向该局工会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案发后,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损失如下: 1.对某局住宅用地占用商业用地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差额进行了评估,差额总值为8.18万元。2.某局工会住宅小区用地占用商业用地面积为2405.25平方米,其土地价值为114万余元。3.经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住宅区超规划审批建设的总面积为8491.96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设房屋面积的预算价为1677万余元,超规划审批建设房屋面积的市场价为1698万余元。杨某事后辩解,当时违规办证是落实局长的指示,但是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分歧意见:
  关于县住建局规划股股长杨某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明知某局住宅小区项目挤占某局商业金融项目用地面积约3亩土地,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要求工作人员为某局工会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是杨某声称其让工作人员违规办证是受局长指示,杨某只是具体执行者而非决策者,因此,认定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属于对象错误。二是杨某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县城管执法局才应该对最后的结果负责。因此,认定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依然是对象错误。三是杨某的违法行为只和造成的土地出让金差价8.18万元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确有违法行为,但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杨某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杨某作为该县住建局规划股股长,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负责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作职责,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第二,杨某作为住建局规划股股长,明知某局工会住宅小区项目占地面积向商业金融用地整体平移了十几米,不符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又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要求工作人员为某局工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第三,杨某任规划股股长,其明知违规办证可能发生建设单位超建的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第四,杨某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关于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虽然杨某在辩解中,声称其让工作人员违规办证是受局长的指示,但是并无相关证据证明。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如果有证据证明杨某违规办证是受局长指示,那么该案(以事立案)可以追加确定一名犯罪嫌疑人,这并不妨碍对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追究。
  杨某违规办证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该案属于多因一果,是否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主要看杨某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达到受刑事追究的程度。本案中,杨某违规办证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前提,没有杨某为某局工会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就不能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单位不能开工建设,更不可能超规划审批面积进行违法建设。因此,杨某的违规办证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杨某违反规定,为挤占某局营业楼面积的某局工会住宅小区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其超建,必须对以下三个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高于商业金融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差额总值8.18万元,应当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2.住宅用地多占商业金融用地的土地面积为2405.25平方米,价值114万余元,是对某局所造成的损失,同样应当认定为经济损失。3.某局工会住宅区超规划审批建设的总面积为8491.96平方米,超规划审批建设的房屋面积的预算价为1677万余元,超规划审批建设的房屋面积的市场价为1698万余元。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予没收。因该小区已经竣工、职工已经入住,没有没收条件,此损失应当认定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编辑:王会军 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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