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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源汇:“四个加强”提升追捕实效
| | 】  来源:   时间: 2017-08-02  作者:    
  近日,源汇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特大贩毒、运毒案件有了判决结果。其中的三名涉案人员陈某某、苏某某、代某某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被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另外两名涉案人员王某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凌某某也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 王某某、凌某某二人是我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建议公安机关追捕的人员。
  源汇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此起贩卖毒品案件时,依据侦查机关报送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件材料,批准逮捕了涉嫌贩卖毒品的苏某某、陈某某、代某某三人。根据苏某某的供述,其让凌某某运到漯河的毒品大部分卖给了代某某。通过多次的讯问和做思想工作,苏某某最终向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供述,其将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了王某某。根据供述和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凌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运输毒品,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
  据此,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制作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侦查机关追捕凌某某和王某某,并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指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同时,侦查监督科还派员加强与公安联系,多次与侦查机关到看守所提讯代某某和苏某某,指导侦查机关根据毒资往来调查相关线索,固定证据。
  据了解,今年以来,源汇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案件中,完善“四个加强”机制,办理追捕案件。加强监督意识。从思想上认识追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强烈的责任感开展追捕工作;加强对共同犯罪和牵连犯罪的审查,细致研究卷宗,查看案件事实或者证据存在的问题,查看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查看赃物去向,确保无遗漏;加强讯问技巧运用。审查是否有隐瞒共同犯罪参与人等情节。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目的,注重询问技巧和策略,促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中发现漏罪漏犯信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公检联系制度,通过座谈交流、案件评析、走访调研等形式,增强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理解和认同。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反馈侦查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侦查机关尽快补正。对注名“在逃”的,督促侦查机关加大追捕力度。
 
 
 
 
 
 供稿:源汇区院
  编辑:王会军 王晋 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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