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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联合省监察委省法院建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助力脱贫攻坚
| | 】  来源:   时间: 2020-09-01  作者:省院第三检察部    

【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

 

省检察院联合省监察委省法院建立扶贫领域

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助力脱贫攻坚

 

为进一步服务保障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贫困群众的“救命钱”能尽快发挥使用效能,省检察院牵头与省监察委、省法院共同制定《关于建立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16条,就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适用范围、返还程序、快速返还出现争议时的会商、返还情况的专门说明、对涉案财物发放后的跟踪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明确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适用范围。《意见》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扶贫款物、挪用扶贫款物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本意见。同时强调,对于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属被侵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条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开展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适用范围的清晰明确,有效解决审前返还涉案财物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出问题”,权属关系有争议,带来“返还不当”风险的实践难题。

二、规定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具体程序。一是注重积极追赃挽损。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追缴涉案财物,并做好登记、保管、处置等工作。二是及时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强调对追缴到案的涉案财物,要及时调查、审查权属关系,对应当返还给受侵害单位、组织或个人的,及时返还。原单位撤销的,应当返还给原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单位。三是明确返还期限。各办案单位对于本机关办案环节具备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条件的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决定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返还。返还涉案财物时,由接收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返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将清单附卷。

三、强调对争议问题的会商解决。《意见》明确,在返还涉案财物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或者是否返还、返还对象、返还数额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会商解决。经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予以返还。经会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对涉案财物一并处理。同时还规定,对有争议的涉案财物,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到位;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至迟一个月内返还到位。

四、注重对返还情况的专门说明。根据该意见,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时对返还财物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并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审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对返还财物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并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

五、指出对不易保管物品的处理方法。《意见》强调,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承办案件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合规账户,依法处理。

六、突出对涉案财物发放后的跟踪监督。《意见》要求,办案单位要主动跟踪了解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保证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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