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失信惩戒 检察建议 社会信用修复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化工公司因拖欠职工工资,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2023年6月前支付工资款72000元。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某化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
2023年12月,县人社局向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实际执行到位45980元,其余26020元未能执行到位。2024年3月28日,县法院将某化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信息显示列入失信的具体情形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4年3月29日,县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某工贸公司代某化工公司支付了剩余执行款,该案全部履行到位。但直至2025年6月,某化工公司仍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年6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某化工公司于2025年4月通过他人代缴方式履行完义务后,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该公司仍被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县法院存在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情形。同时,县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公示,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矛盾。
2025年7月,检察机关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纠正违法情形。当月,县法院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表示已经删除某化工公司的失信公示信息,解除对该公司的信用惩戒,并计划通过组织专项培训,学习掌握国家信用惩戒制度工作要求,推动执行案件规范化办理。
【典型意义】
企业信用是维系企业参与市场活动、获取发展机会的基石,是其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开展社会信用修复专项监督活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减少不当信用惩戒对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对于已履行义务的企业应删除失信信息而未删除的,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纠正,推动失信惩戒机制规范运行,为企业生存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