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重要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应当强化理念引领、依法规范办案、深化综合履职,在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体推进惩治犯罪、分级矫治、源头预防和社会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是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既不能片面强调从宽而纵容犯罪,也不能单纯注重严惩而忽视教育挽救,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精准适配。
一是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和未检工作新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坚决落实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要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强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特殊性。坚持深入开展源头预防和社会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是有效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可以说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进行惩治,避免他们在错误的人生道路上越走越远,也是对他们的教育和挽救。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意识,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检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指引,必须将其融入未检工作各环节。
二是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深远,更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三个善于”,确保案件处理结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要准确把握批捕、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做到于法有据、于案适当。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立法已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来讲,最关键的是要把立法落到实处,而不是脱离立法再去“打折扣”,那样就背离了“依法”的精神。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更要关注案件中的“人”,要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真正融入内心、成为自觉,“做到检察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三是辩证把握宽严要求,提升未检领域政策的适用精细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决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片面强调从宽、甚至纵容犯罪,也不能因为犯罪事实存在就一味从严,忽视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可塑空间。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重点在于注重区别对待”,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依法当宽则宽,该严也严,宽严适当,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处理。对严重犯罪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其中具有自首、悔罪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可塑性大的特点,要宽以济严;对较轻犯罪从轻处罚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是否具有屡教不改、恶习深、恶性大等酌定从严处罚情节,在处理上有所区别,做到济之以严。总而言之,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同一种犯罪什么情形需要从宽、什么情形需要从严,要把个案情况吃透,把法律政策用好,做到对症下药、因案施策。
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味从宽,搞司法溺爱,继而“纵容”违法犯罪。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依法起诉、提出量刑建议,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严把握法定从宽幅度,一般不应适用减轻处罚,强化司法震慑。特别是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涉黑涉恶团伙犯罪,应当从严追诉,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改造,防止再犯,对其本人是特殊预防,对其他未成年人也是警示教育。要充分认识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治乃至从严处罚,既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在人生歧途上越走越远的必要举措。
近年来,个别低龄恶性犯罪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第17条增设第3款,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为从严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核准追诉程序提出严格要求。2025年,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24人,向社会释放“低龄不是免罪金牌”的信号,彰显了绝不姑息的态度。目前,最高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办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从《刑法》增设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后的办案实践看,情况比较复杂,有关认定处理的意见、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
一是准确界定受案范围。《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对罪名的规定,还是对犯罪行为的规定,需要予以明确。一种意见认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从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角度考虑,尽可能适用范围最小化,认为是指具体罪名,而非犯罪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对第17条第3款中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也应当理解为具体行为,而非罪名。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根据刑法体系解释原则,《刑法》第17条第3款中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非限定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两种罪名内。比如,在强奸、抢劫、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也可依法适用。
二是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检察机关要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时介入侦查活动,与公安机关研究会商案件性质、证据收集、权益保护等问题,夯实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要及时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导。核准决定作出之前,地方检察机关要会同侦查机关等部门做好办案安全、矫治转化、矛盾化解和舆情管理等工作。核准决定作出后,要跟踪了解核准追诉的后续办案情况、不予核准追诉的教育矫治情况。对于不核准的,要推动在专门学校进行闭环专门矫治教育,确保把这些未成年人管好,有效预防再犯。
三是把准教育挽救与惩戒的关系。需明确的是,依法惩治不是办案终点,而是帮教挽救的工作起点,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不是简单严惩,而是教育挽救基础上的依法惩戒,仍要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努力实现精准追诉与教育挽救的平衡。对于经核准追诉的低龄涉罪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挽救工作,加强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家庭监护指导,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对于未达到核准追诉条件的低龄未成年人,加强与家庭、学校、社会的协作,落实专门矫治教育措施,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充分考虑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依法从宽的要求。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宽缓到位,最大限度进行教育挽救,防止再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这决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摆脱致罪因素、预防重新犯罪为办案的最终目的,坚持把帮教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
一是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罪行较轻、符合法定条件且真诚悔罪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司法分流处置,避免短期羁押与刑事标签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负面影响,“让每一个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获得挽救与新生,这是一项关乎未成年人未来、关乎社会治理效能的系统工程”。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升所附条件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效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2025年,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数量相对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诉率仅为3.5%,充分彰显了该制度在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等方面的显著成效与独特价值。需要注意的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免突破法律超范围适用,将应当起诉的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对本身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也要充分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有利回归社会的功能和意义,对于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依法适用,该适用不适用也是办案质效不高。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定完成戒瘾治疗、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接受相关教育等所附条件,切实提高所附条件的精准性。要重视考验期内的监督管理和帮教矫治,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二是推进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工作。精准帮教是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内容,是帮助他们回归正轨的关键环节,也是高质效办案的应有之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必须坚持把帮教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对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以及正在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都要依法开展或者监督、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开展帮教工作。推进精准帮教,首先要开展全面评估,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评估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同时,要对干预矫治的情形和再犯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措施,通过缩短或延长帮教期限、司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措施加大帮教力度,及时纠正行为认知偏差。要不断提升帮教质效,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人士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司法社工、心理专家等专业社会力量承担或者协助进行。
三是协同推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要严格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三级预防”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推动建立“轻重不同、各有侧重、梯级衔接”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体系。要结合未成年人罪错程度、个体差异、诉讼阶段,会同相关部门做实做细分级干预矫治工作,协同建立矫治教育与社会观护基地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观护基地在矫治教育罪错未成年人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9种矫治教育措施有单位承接、有场所执行,实现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检察机关要积极促推专门学校建设,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机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动省市县三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全覆盖设立,帮助解决制约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难题,持续推动专门学校更好坚持“学校”定位,立足“教育”属性,发挥“专门”功能,做实“精准”矫治。
四、夯实制度保障,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地见效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需以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的办案流程与专业的人才队伍为核心支撑。
一是一体抓好未检业务“三个管理”,细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一体抓好“三个管理”,有利于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把主要精力放到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来,是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不走偏、不变样的关键。最高检立足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正在修订刑事工作指引,将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检领域的适用条件与裁量标准,重点细化各项办案细则。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开展专题培训等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各地检察机关牢牢把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践要求和全面准确贯彻,提升系统审查、全面审查的综合履职办案能力,在监督和办案中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检察职能,一并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各类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和督办,持续完善涉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请示报告制度,通过建立常态化办案质效分析会商机制,定期深入研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政策执行效果。同时,要加强数字未检建设,深化大数据和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助推未检条线法律监督工作提档升级。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数字化管理机制,引入信息化手段实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宽严适用偏差,确保案件办理高效规范。
二是完善重点程序配套机制,提升政策适用的规范化水平。重点程序的配套机制是宽严相济政策落地的重要支撑,直接关系案件质效与教育挽救效果,实践中需紧扣关键环节,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社会调查为例,社会调查报告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开展帮教工作的重要参考,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依据,高质量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帮助检察机关更全面准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努力实现社会调查全覆盖,对侦查环节缺少社会调查或者调查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经督促仍不补充或者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的,可以自行进行调查或补充调查。要采用客观的调查方式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提升社会调查质量,着力解决调查报告形式化、同质化问题,更好满足办案实际需要。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未检干警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能力。未检涉及“四大检察”业务,业务范围广、监督任务重、履职要求高。在未检领域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要加强专业化建设,通过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专题培训、“未检大讲堂”等方式,不断提升未检队伍综合素能。未检干警要积极拓宽知识面,不仅掌握“四大检察”业务知识,还要了解法律政策、案件管理、舆情应对等综合业务,涉猎教育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更好适应日益复杂的司法办案需求。最高检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健全未检人才库,用好未检工作联系点,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各地未检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深入开展,解决基层院未检“专人不专”等问题,夯实基层长远发展基础。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未检团队和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