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丁某某(男,17周岁, 某中专在校学生)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男,15周岁)、向某某(男,16周岁)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气,遂联系胡某某(男,15周岁)找人帮其出气。胡某某一方面电话联系王某某、向某某见面,一方面纠集徐某某(男,15周岁)、殷某某等人与丁某某一同前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发生打斗。后经鉴定,王某某、向某某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因琐事纠集多人结伙进行斗殴,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学习,收到省内异地某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有继续学业的可能,根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法院积极协调本地社区矫正机构和录取丁某某的大专院校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丁某某实行在校学习和寒暑假期间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社区矫正期间,丁某某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精心准备专升本考试,多次表示愿意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