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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 | 】  来源: 省院   时间: 2023-10-23  作者:第九检察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

的理解与适用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送入专门学校的规定。



【条文含义】


长期以来,实践中对专门学校功能定位认识不一。有的认为专门学校是为了让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有的认为专门学校属于特殊教育,还有的把专门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专门学校的入校程序、管理制度等较为混乱。专门教育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接受义务的一种特殊教育措施,另一方面是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重要措施之一。从域外情况看,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多种教育矫治措施,与刑罚处罚有本质区别。这类教育矫治措施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危害行为,目的不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进行报应和制裁,而是为了矫治行为人存在的心理行为偏常,促使其回归社会,避免再犯。我国的专门学校,目的同样是矫治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促使他们回归正途,而不是报复、制裁、处罚其行为。可见,专门教育措施具有保护属性。基于专门教育的教育性、保护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必要时当然可以通过申请转学的方式,来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的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有权申请转入专门学校的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二者其一均可以提出。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提出转学的申请,说明正当理由,提交相关材料。所在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目标是立德树人。当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所在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德育资源和各种教育手段,尽最大努力帮助未成年人在所在学校矫治心理行为偏常。但是,当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所在学校无法或者不足以实现矫治时,可以申请将其送入专门学校。需要注意的是,所在学校申请送专门学校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不得滥用,不能只要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就不加区分地申请送专门学校。


申请送专门学校的情形包括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所谓无力管教,是指已经超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的控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进行管理教育。所谓管教无效,是指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教育手段后,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没有改善或者更加恶化。所在学校如何掌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标准,应当参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如果实施教育惩戒后,已经没有其他手段或者效果不理想,不足以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方才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送专门学校的程序是评估同意后决定。为了防止申请送专门学校的滥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在所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同时精准识别需要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学生,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程序:首先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再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主要是对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的必要性进行把关。由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是由多部门多人员组成的松散型机构,开展日常的具体评估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具备专业能力,主要应是委托给专业的社会组织负责。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包括同意、不同意。当评估不同意时,当然不能送专门学校。当评估同意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最终作出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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