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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熊孩子”需要送到专门学校?黔川两地检察机关给出答案
| | 】  来源: 省院   时间: 2023-10-23  作者:第九检察部    

近年来,对于专门矫治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社会各界都寄予厚望,但也有些担心:专门学校够用吗?什么样的“熊孩子”需要送到专门学校?专门学校如何进行有效的矫治教育?对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通过积极履职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加强专门矫治教育监督。今天,《检察日报·未来周刊》特别刊发贵州铜仁、四川宣汉两地检察机关助力专门矫治教育质量高、效果好的生动探索。



救助那些走在“悬崖边”的孩子

贵州铜仁

数字检察

助推专门矫治教育专业化


“听说专门学校的矫治教育效果很好,如果可以,希望我的小孩能到专门学校去学习,请老师和检察官帮忙支支招,我们实在是教育不下去了……”近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小伟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件中依法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时,小伟的母亲提出了这一请求。


随着我国建设专门学校的力度加强,专门矫治教育进入不断探索发展时期,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逐渐成为未成年人临界预防、犯罪预防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其中贵州省有30余所专门学校。玉屏县所在的铜仁市检察机关依托贵州省专门学校数量在全国占比较高的优势,结合办案实际,对数字检察如何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和专门矫治教育作了积极的尝试探索,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01

找准切口,以小见大




“你好,请问是小罗的父亲吗?小罗涉嫌盗窃罪,我们要依法对他进行讯问,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到场参与。”


“这个孩子,我是太失望了,以后他的事情,不要再来找我们……”


2022年11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小罗涉嫌盗窃案时,发现小罗家比较富裕,但在这次盗窃行为之前,他还有多次盗窃行为。当承办检察官通知小罗的父亲时,他直接表示不再想管小罗的事情。


经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疏导,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小罗盗窃的目的并不是获得钱物,而是想通过实施盗窃,对父母离异后长期不能陪伴在自己身边以及父亲简单粗暴的管教方式进行“报复”。


因小罗刚刚年满16周岁,盗窃金额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沿河县检察院依法对小罗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针对小罗的自身情况,该院联系到当地教育部门,通过专门教育委员会评估,让小罗进入一所专门学校就读。


江口县检察院联合团委、妇联对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在专门学校期间,班主任与检察官针对小罗的心理情况,制定专门的矫治教育方案,定期与其对话交流。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合妇联对小罗的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三个月后,小罗提到父母时不再有恨,而是满眼含泪,对他曾经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小罗的父母也意识到了以往教养方式中存在的问题。


“爸爸,我没有体谅你的不易,还经常讲气话,我做那些错事,主要是想引起你对我的关注。我知道错了,以后你能不能多抽些时间陪陪我?”


“我以前只管给你钱,觉得让你不缺钱用就是对你的关心,忽略了对你的陪伴,我管你的方式也不对……”


这是专门学校里的一次亲情会见,小罗父子终于打开心结。


6个月后,经过结业评估,小罗从专门学校毕业,考入职业学校继续上学,父子关系也回归正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作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关键一环,专门矫治教育纳入立法的初衷,是及时挽救那些走在违法犯罪“悬崖边”的孩子。而小罗涉嫌盗窃罪一案,正是铜川市检察机关联合专门学校助力专门矫治教育的一个缩影。


玉屏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未检团队到专门学校开展宣讲。


为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铜仁市检察院牵头成立调研组,对全市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情况和专门教育情况开展调研,发现教育部门与办案机关对在校学生严重不良行为情况和涉罪信息不互通,一些本应及时得到关注的临界未成年人,没有得到及时的关注和教育。同时,各专门学校在入学审核、学生管理以及结业评估等方面标准不一,教育质量、矫治效果也存在参差不齐等问题。


贵州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王东丽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铜仁市检察院从未成年人刑事个案入手开展类案调研,发现目前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分类预防矫治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存在一定障碍。


02

数字赋能,以点带面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结合我市未成年人涉罪和重新犯罪现状,探索构建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十分必要……”


“我赞成未检部门的大数据项目提议,建设这个模型既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要求,也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举措……”


“孩子的事,是关乎国家未来和万千家庭安宁的大事,我赞成对该模型进行立项。”


2023年2月底,在铜仁市检察院举行的数字检察专题研讨会议上,参会人员对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是否立项建设进行讨论,该院未检部门的提议获得全票通过。


2023年3月,在贵州省检察院的指导下,铜仁市检察院从专门矫治教育这个“小视角”切入,率先在全省探索构建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及时发现需要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跟踪监督专门学校管理建设以及矫治教育效果,实现专门矫治教育的全流程监督。同时,该院还延伸检察职能,促进控辍保学、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活动场所的行业治理,迈出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建设数字化探索的坚实一步。


铜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志刚介绍说,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根据违纪、违法、犯罪等类别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计分,同一名未成年人计分达到一定标准,即筛选为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数据,推送至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分级分类预防矫治。家长或者学校干预效果不理想的,由教育部门或公安机关报专门教育评估委员会评估后,送“需要重点关注人员”到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形成“模型计分─发现可能需要矫治的未成年人数据─分级预判─家庭和学校干预效果不佳─专门教育委员会评估─送入专门学校”的流程,为专门学校接收学生提供了参考模板。同时,检察机关通过融合监督,积极推动专门教育工作的规范化运行,与教育、公安等部门签订协作办法,共同推进建立健全专门矫治教育等方面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等情况综合考量,将相关数据脱密后推送至妇联,并联合妇联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心理疏导,是一项探索数字赋能未成年人保护的创新举措。”铜仁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杨雪峰表示,截至目前,铜仁市检察机关已联合妇联等组织,针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问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97人次,对需要心理疏导的罪错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136人次。


“想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在家庭之外,最主要的阵地就是学校。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为我们加强学校管理提供了丰富信息。”铜仁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经过数据比对发现需要重点关注的4所学校,将数据及时反馈给教育局,并联合教育部门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参与平安校园建设暗访督查12次,到重点学校开展法治宣传16场次。


03

协同共治,一以贯之




“被告经营的酒吧违法招用、接纳未成年人,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在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建议相关单位携手,共同构建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2023年6月1日,铜仁市检察院联合该市中级法院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庭审观摩活动。法庭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的被告违法行为出庭发表意见并现场开展警示教育,诉请事项获法院全部采纳。


而此案线索正是铜仁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借助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提起的贵州省首例涉酒吧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官通过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比对数据,发现较多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存在抽烟和进入酒吧、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行为,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有辍学现象。为有效净化社会环境,铜仁市检察机关针对专门教育工作中的堵点、学校在控辍保学方面履职不力的问题、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长期违法接纳多名未成年人问题等,及时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通过模型筛查出相关场所多次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公益诉讼监督线索48条,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行为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34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1份;对发现的失学辍学线索837条,通过人工核查已立案办理6件涉控辍保学公益诉讼案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4份。


“我的孩子已经从专门学校结业了,他之前的学籍在外地,现在我们希望他能在家这边的学校上初三,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学籍问题,我们在这边学校报不了名,能不能帮帮我们?”2023年8月25日,未成年人小宇的父亲给铜仁市万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寻求帮助。小宇是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发现的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后,表现优秀已经结业。根据专门教育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结业的学生,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原则上是回到原学校就读,如根据实际情况不适宜回原学校就读的,教育部门将协助其办理转学。针对小宇无法继续上学的问题,铜仁市检察机关通过与当地教育部门对接,帮助小宇在家附近的中学入学。


除教育行政部门对专门学校进行评价外,目前无其他方式监督专门学校。铜仁市检察机关通过专门矫治教育大数据模型比对分析接受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后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数据,对专门学校矫治教育质量和效果进行量化评估,人工核查后,发现一所专门学校存在矫治教育效果欠佳、教学管理和方式简化单一、学生结业后的跟踪回访流于形式等问题。


石阡县检察院“小茶苗”工作室干警到专门学校开展观护帮教。


目前,检察机关已向该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教育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最终,在当地政法部门的牵头下,教育部门联合专门教育评估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了《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后续跟踪帮教实施办法》,明确了将当地专门教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专门学校对结业学生实行跟踪回访,相关部门对专门学校学生结业后就业、就学等问题提供帮助等内容,为接受矫治教育后的未成年学生正常回归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四川宣汉

这个脱管“熊孩子”怎么管?


“这孩子从小就调皮,当初是我没有管教好,多亏有你们拉他一把,避免让他犯下更为严重的错误。今后,我一定好好关心、教育孩子。”近日,在参加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后,小冬(化名)的父亲向四川省宣汉县检察院检察官道出了自己的惭愧和感动。


2022年12月,小冬的朋友与小鑫(化名)的朋友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为替朋友出气,相约于某天下午放学后在学校外的小巷道内解决“恩怨”。双方还各自叫来一帮“兄弟”,其间共有9人参与斗殴。过程中,小冬用拳头将小鑫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小鑫构成轻伤二级。今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小冬移送宣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汉县检察院“巴渠佑苗·蒲公英”未检团队的检察官通过开展社会调查、家庭情况调查、心理测评了解到,在小冬6岁时,他的母亲离家出走且至今未归,他的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因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小冬发生行为偏差。“虽然案发时小冬已满16周岁,但他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又是初犯,具有悔过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说,结合案件情况,宣汉县检察院考虑对小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如果对小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接下来该如何有效、精准地矫治这个脱管的‘熊孩子’?”这让承办检察官陷入深思。从小冬自身情况来看,他生性调皮好动、自制力较差,需要有来自外部的有力监管,才能真正帮助小冬“迷途知返”。


今年3月,宣汉县检察院依法对小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建议将他送至某专门学校就读,并设置考验期6个月。同案其他8个孩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当检察官与小冬父子沟通时,小冬坦言对去专门学校感到害怕,小冬的父亲也表示非常担忧:“专门学校把问题孩子聚在一起,那不是更危险了吗?读专门学校会不会给孩子留下人生污点?将来在社会上会不会受到歧视?”


为打消小冬和其父亲的顾虑,检察官决定带小冬父子去专门学校参观。特色的法治教育场馆、劳动教育教室、文体活动场馆……小冬父子发现这所专门学校与他们想象的不太一样。参观中,小冬父子了解到,学校会根据每名学生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及个性特征实行军事化管理、封闭式教育,通过分层次、分类别、安全适度的课程,减少问题孩子之间的“交叉感染”,并科学开展法治、纪律、道德、心理健康、劳动和职业技术等课程。参观结束后,小冬父子的顾虑打消了,小冬办理了入学手续。


6个月的时间里,小冬在专门学校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进行劳动实践,参与公益活动。学校还专门安排专业老师为小冬等学生讲授智能制造、建筑等劳动教育课,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根据帮教方案,检察官不定期和小冬面对面交流,跟踪了解帮教情况。“这几个月里,小冬进步挺大的。”在今年8月初的回访中,小冬的老师告诉检察官。


今年9月,考验期顺利结束。根据专门学校出具的监督考察报告,宣汉县检察院认为小冬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决定对小冬不起诉。


近年来,宣汉县检察院深入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注重加强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通过以教代刑挽救罪错少年,形成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长效工作机制,挽救了一批“失足少年”。


延伸阅读


●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等作出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至45条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三类措施是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逐渐递增矫治强度。其中,第43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45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在“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后面,加上“专门教育”4个字。这是“专门教育”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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