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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例入选,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
| | 】  来源: 省院   时间: 2025-04-25  作者:第八检察部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

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

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

深化协作推动黄河流域综合系统治理


4月25日上午,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陕西省榆林市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的成效。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10件,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

黄河大保护典型案例


1. 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2.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3. 山东省东平县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4.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5.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 陕西省关中平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煤矿企业违法疏干排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7.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8. 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小水电站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9.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葡萄酒庄企业非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陕西省定边县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黄河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 黄河行洪安全 跨区划协作


【要旨】


针对废弃浮桥承压舟长期占用黄河主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开展跨省际协作,督促行政机关彻底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物,保障黄河干流行洪安全。


【基本案情】


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白浪黄河渡口是渑池境内河南和山西两省的第二大联接点。2013年6月,山西省平陆县某浮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经黄河两岸县级政府和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批准,建成山西省平陆县至河南省渑池县的浮桥。2021年7月,受洪水影响,该公司将13组浮桥承压舟拆除后锚定在渑池境内黄河右岸河道,每组浮桥承压舟长15米、宽12米,重量约50吨,占用河道面积约3.5亩。2023年6月,浮桥审批年限期满后续期未获批准,不再具备运营条件。浮桥公司未及时将浮桥离岸清理,巨大的浮桥承压舟长期搁置在黄河主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渑池县检察院)接到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反映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8日分别对县黄河河务局、陈村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立案。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评估询价等方式查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县黄河河务局作为黄河事务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浮桥安全管理部门、陈村乡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均负有监管职责。


2024年8月至10月,渑池县检察院与县河务局、交通局及陈村乡政府多次开展磋商,达成优先引导企业自行清运、辅助行政手段强制清理的一致意见。渑池县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发出督促清理通知,因浮桥公司股权纠纷,部分股东存在抵制情绪,且存在跨省级区划执法难题,承压舟清理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2024年10月,时值黄河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结束,库区水位逐渐上升,行洪风险进一步加剧。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实地查看,现场督办浮桥承压舟清运工作,并提出开展跨省际协作推动浮桥承压舟清运工作的意见。同日,渑池县检察院向县委作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建水利、交通、公安、属地乡政府参与配合的清理专班,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指挥,并专门致函平陆县,请求协助处理浮桥承压舟搁置黄河河道问题。渑池县检察院、平陆县检察院开展跨区划协作,推动两地水利、河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强制清理、派员监管、资金回收等问题。经多方努力,行政机关在黄河水位上涨淹没前,完成浮桥舟体强制清离河道任务。鉴于该案已全部整改到位,渑池县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上下联动、跨省协同,推进案情调查、沟通协调、跟进监督等工作,同时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与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共同推动妨碍河道行洪问题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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