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支持IPv6网络
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
【权威发布】省检察院发布“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 】  来源: 省院   时间: 2023-06-06  作者:第八检察部    


生态环境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重要领域。2019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能动履职,在生态环境领域办理了一大批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的公益诉讼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担当作为,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方面的独特价值。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凝聚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更强合力,省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4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危险废物、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等生态环境领域新类型案件。该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能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能动履职,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效果明显,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借鉴性。二是落实最高检“深耕细作传统法定领域”的要求,在办好涉水、涉林等传统类型案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危险废物、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群众关心的新类型问题。三是突出办案质效,注重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最终实现行业治理的良好效果。四是注重科技赋能,发挥无人机、空气检测仪、声音分贝仪等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在新型检察监督模式下办理成效显著。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危险废物污染 代处置


【要旨】


针对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人因处于被羁押状态而无法处置或无力处置污染物,生态环境受污染状态持续存在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负有代处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危险废物依法进行代处置,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更会对填埋物附近的土壤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漯河市区多处地点被非法倾倒2000多吨废铝灰,而违法倾倒行为人处于刑事羁押状态,无力处置污染物。倾倒点的废铝灰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9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时发现,在大刘镇唐河大桥桥尾基本农田旁堆放有331.8吨废铝灰,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该院认为此案案情重大,且可能涉及到漯河市多个辖区,遂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迅速进行调查,通过多次实地走访、无人机勘测,查阅刑事证据材料卷宗,查明市辖区内发现的多处废铝灰均为同一家铝灰加工厂在对铝灰非法加工提纯后产生的二次铝灰,分批次违法集中堆放或倾倒在源汇区大刘镇、郾城区鹏程物流院内、经开区解放路南段、郾城区第一实验中学西侧四处地点,共计2158.32吨,未做防护措施。而违法行为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无力处置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境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加强衔接、及时处置。在刑事案件证据固定后,就应开展废铝灰的清运及环境修复工作。按照《行政强制法》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人无法处置或无力处置的情况下,应由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物进行代处置。但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责任部门,未及时代为处置,致使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


为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与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区公安局等单位进行磋商。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对代处置的职责并无异议,但因该危险废物涉及多个行政区,对处置工作存在畏难情绪。


2022年11月10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该案涉及的多个行政区内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聚焦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依法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危险废物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行业内违规处置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加强危险废物等相关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


发出检察建议后,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沟通,协商处置方案。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处置非法倾倒废铝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非法倾倒、掩埋危险废物情况全面排查,通过招标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对废铝灰清理转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涉案2158.32吨废铝灰已全部清理转运,现场也已进行无害化处置,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衔接和协同,及时移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推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同步推进。针对受损公益涉及多个行政区划问题,由市级检察机关立案办理,依法查清损害事实,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代处置危险废物,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由点及面,推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


案例二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小微汽修企业

喷漆污染大气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大气污染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小微汽修企业喷漆污染大气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无人机、空气检测仪等技术查清损害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溯源治理,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唐河县城区有200多家汽车维修企业,其中90%属于小微企业。小微汽车维修企业在从事喷漆作业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未经废气净化装置处理任意排放,已成为困扰周边群众生活的新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小微汽修企业喷漆超标排放废气问题,遂开展初查。该院使用无人机并运用悬停技术,在小微汽修企业密集街道进行空中环境检测分析,发现污染物项目苯、甲苯等污染物排放限值超出河南省工业涂装工序VOC有组织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在常温下易形成挥发性有机气体(VOCs),味道刺鼻、难闻,威胁周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遂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


经对全县人员密集地的小微汽修企业入店走访、调查,发现12家企业存在无废气净化设施、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喷漆房未密闭和露天喷漆作业等四类问题。该院技术人员携带空气检测仪现场检测,确认部分小微汽修企业无法有效处理喷漆作业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喷漆现场易形成VOCs气体污染,且均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唐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此负有行政监管职责。


为增强公益保护合力,2022年11月9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参加的联席会,共同研究小微汽修企业喷漆污染大气问题治理,一致认为应加大对喷漆污染问题治理力度。随后,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督促、引导汽修企业安装并规范使用治污设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立即进行整改。2022年11月23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回复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已部署开展小微汽修企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对未履行环保责任的12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限期整改。其中8家企业对治污设施进行检修,购买活性炭和过滤棉并定期更换,1家企业安装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3家企业自行拆除喷漆房,第三方单位出具气体达标排放的检测报告。同时,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唐河分局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小微汽修企业其他环境违法问题一并予以纠正。


2023年1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污染防治攻坚办进行“回头看”,使用无人机对涉案汽修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测,汽修企业喷漆废气排放检测值中苯、甲苯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已符合国家规定。


为实现系统治理,该院建议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落实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共同制定长效监管办法。并向党委、政府汇报,就汽修企业污染空气治理问题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督促推动全县所有汽修企业及时安装或更新废气处理设备,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典型意义】


汽修企业喷漆造成大气污染,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主动作为,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效解决汽车喷漆污染空气问题。同时,推动行业综合治理,促进汽修行业合法合规发展,有效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周边群众身体健康,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商业噪声污染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噪声污染


【要旨】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屡禁不止的“噪声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效消除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生活环境。


【基本案情】


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纬三路路口有两家酒吧,均长期存在晚上11:00至凌晨5:00间持续使用高音喇叭等方式招揽顾客的行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4月下旬,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的酒吧噪声污染问题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连续多日在夜晚至次日凌晨前往该酒吧附近,使用声音分贝仪软件进行声音分贝测试,查明两家酒吧喇叭分贝持续在70分贝以上,对附近小区扩散的声音分贝持续在54分贝以上,夜间噪声扰民现象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


经调查查明,两家酒吧所处位置为城市建成区,酒吧东侧约30米及路对面均有大量居民住宅小区。两家酒吧在营业过程中均没有遵循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对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的声环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上述酒吧噪音扰民现象进行查处整改。2022年6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督促违法酒吧尽快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常态化监管,避免噪声污染问题反弹。


为推动检察建议落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与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召开座谈会,就酒吧噪声污染违法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整改方案、长效治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沟通交流,督促指导该局进行整改。


2022年8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回复称,已指派了解案情的派驻街道中队直接处理涉案酒吧,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噪音进行检测,确认夜间噪音检测结果不合格后立案查处。涉案酒吧已设置了隔离门,由专人负责音响播放,避免酒吧内部噪音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街道中队在夏季酒吧旺季来临前,加强对相关区域巡查力度,安排人员定期复查,确保不再发生商业噪声污染扰民现象。


2022年12月、2023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经实地走访周边群众,确认噪音污染问题已经得到改善,夜晚至凌晨期间噪音分贝测试亦符合相关规定。


为扩大监督效果,助力营造辖区祥和安静的人居环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对辖区内商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开展执法活动。金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纳建议,以集中治理商业噪声污染为重点,采取“服务+管理+执法”模式、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商业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共办理噪声扰民案件12起,收到办理一案、带动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商业噪声的高强度和长时间暴露会严重扰乱周围居民的生活和休息,对身体和精神健康造成危害。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查清噪声污染情形,通过全程参与、共商整改方案等方式,依法依规督促、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治理工作,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盼,体现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的良好成效。


案例四


息县人民检察院

诉孙庙乡人民政府

怠于履行河道管理职责行政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河道行洪安全 跟进监督


【要旨】

行政机关在拆除违章建筑、维护河道行洪安全上怠于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实质性整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保护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淮河(息县段)自息县孙庙乡月儿湾村董庄流入息县,至息县长陵乡街村流出,全长75.4公里,流经10个乡镇、街道,在淮河孙庙乡月儿湾段左岸,有一处违建房屋,妨碍河道行洪,且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排淮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5月,息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该违法线索。经走访、实地勘查,并向相关部门询问、调取资料发现,该违建房屋为钢结构板房,属于息县月儿湾村农业生态旅游园项目,东西长约50米,南北长约5米,共有两层,一层为厕所,二层为房屋。该板房处于淮河流域息县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河道行洪安全,且产生的污水流入淮河,影响水体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息县孙庙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和旅游园项目的引进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但其怠于履职,导致侵占河道、污染水体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1年8月18日,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孙庙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淮河干流“四乱”和水污染问题进行整治,并加强日常管理。2021年9月30日,孙庙乡人民政府回复称,关于污水直排淮河问题已整改,公共厕所已关闭,但未对违章建筑问题作出回应。息县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该处板房并未进行整改,房间内仍有使用痕迹,贮存有米、面、煤气罐等生活用品,一层厕所仅用黑色遮阳网遮挡,未封闭停用。孙庙乡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彻底解决污水乱排问题,切实保障行洪安全,2022年8月25日,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孙庙乡人民政府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违法,判令孙庙乡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2022年10月19日,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孙庙乡人民政府是否已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质证和辩论。孙庙乡人民政府辩称涉案旅游园项目是2016年建成的,乡政府已多次通知业主拆除违建,已履行职责,但建设旅游园的业主因管理不善,长年亏损导致倒闭,现因资金短缺未能拆除。检察机关认为乡政府既然认可违建的事实,也认为违建应当拆除,就应当积极履行职责。


2022年10月27日,息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确认孙庙乡人民政府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判决后,孙庙乡人民政府服判未上诉。2022年11月,该处违建的钢结构板房被全部拆除。2022年12月,经息县河长办、息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巡查,确认妨害河道行洪、污染水体环境的隐患均已消除。


【典型意义】


违章建筑污水直排及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破坏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虽按期回复,但其敷衍整改,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彻底有效整改,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