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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 | 】  来源:   时间: 2022-04-04  作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现将《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20211126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为规范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关于案件范围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指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对保护主体的认定

英雄烈士是指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

对英雄烈士的认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英雄烈士的时代范围为近代以来,不包括近代以前的英雄烈士,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雄烈士,也包括无名英雄烈士。2.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去世的英雄烈士。对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侵害英雄烈士群体既包括已经牺牲的烈士,也包括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且该群体被侵害的名誉、荣誉密不可分的,可以作为整体纳入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范围。3.对经依法依规评定为烈士的,应当认定为英雄烈士;尚未评为烈士,但为党、国家、军队至高荣誉获得者等我国社会普遍公认的英雄模范人物或者群体,可以作为英雄烈士对待。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基础上,将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由英雄烈士扩大为英雄烈士等,包括近代以来,为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以及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5.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可以作为英雄烈士对待的人物或者群体属于公益诉讼保护范围。

(二)对保护客体的认定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包括财产性利益。

二、关于管辖立案

(一)管辖的确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提起诉讼。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立案标准的把握

在立案标准的把握上,应当重点考量侵害发生的场合、传播的范围、发生的时间、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

具有下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等事迹和精神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调查:1.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不当言论、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相关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评论等次数较多的;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开放性媒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3.利用参加人数较多的讲座、授课、会议等公开场合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4.制作、传播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书籍、刊物、音像制品或者光盘、U盘、存储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5.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其名誉、荣誉的;6.在境外信息网络上大量散布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誉、荣誉的虚假信息,混淆视听的;7.在人数较少的微信群、QQ群等发表侮辱、诋毁英雄烈士等名誉、荣誉的言论,传播范围不大,但言辞极端,影响恶劣的;8.其他应当立案调查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1.在人数较少的微信群、QQ群等公开发表诋毁英雄烈士等名誉、荣誉的言论,被批评后及时纠正,未对外传播扩散,影响较小的;2.在一对一等私人场合发表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名誉、荣誉的言论,未产生传播和不良社会影响的;3.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行为发生时间久远,未扩散传播,目前已无不良影响的;4.其他应当不予立案的情形。

三、关于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重点和方法

人民检察院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围绕以下重点,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1.违法主体。违法主体是个人的,应当调查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等;违法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调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社团登记等。2.英雄烈士身份。应当调取有关机关评定为烈士的文件、追授荣誉称号的文件或者能够证实受害客体具备认定为英雄烈士实质要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应当围绕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和程度等待证内容,综合运用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勘验物证、现场;咨询专业人员等取证方式固定证据。确有必要,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委托公证机构公证调查等方式进行取证。4.过错和因果关系。应当通过询问违法行为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结合违法行为及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材料,综合认定违法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二)互联网领域侵害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对发生在互联网领域的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行为,还应注意调查以下内容:1.违法主体。先向网络服务平台等调取违法主体的注册信息,再核实违法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关注网络服务商是否履行了监管义务,若需承担连带责任,则一并调取网络服务商的相关主体信息。2.违法行为。结合大数据检索方式,尽可能穷尽不同平台的不当言论,采取截图、录制违法行为的文章、视频;询问违法行为人及相关人员;向有关机关、专业人士咨询英雄烈士等的事迹情况;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违法行为的后台数据等调查方式。3.损害后果。对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重点收集不当言论被阅读数、点击数、转发数、评论数,不当言论被知晓的方式、程度等方面的证据;对通过微信群发布违法言论的行为,重点收集微信群成员人数、微信群组的私密性、转发数等证据。

(三)刑事、行政案件证据的转化适用

违法行为人被刑事立案或已经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调取的相关证据应当围绕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进行转化适用,同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实体性、程序性证据仍需另行取证。

四、关于提起诉讼

(一)诉前程序

人民检察院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征询意见范围应当是全部近亲属,征询意见的事项包括近亲属本人是否需要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同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谈话询问、发送征询意见函等形式征询英雄烈士等近亲属的意见。近亲属人数较多的,可以商请出具联合声明书等书面材料。英雄烈士等系现役军人牺牲的,可以联合军事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意见征询工作。多个人民检察院同一时期办理多名违法行为人侵害同一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案件的,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适合的人民检察院统一征询英雄烈士等近亲属的意见。

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人在英雄烈士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基本事实;告知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在公告期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已经提起诉讼的,将提起诉讼的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公告期满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公告单位、日期等。

(二)诉前终结审查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不存在违法行为的。2.违法行为人死亡的,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4.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5.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

检察机关如果诉前督促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拟终结案件的,应当征求英雄烈士等近亲属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增强作出决定的公信力。

(三)诉讼请求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诉讼请求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确定具体诉讼请求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侵害人已经实际履行停止侵害的行为或者超出其控制范围和能力,侵害人无法停止侵害的,可以不主张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2.消除影响是指要求侵害人在影响所及范围内以公开形式向接受到不当言论的所有受众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或者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恢复名誉是指当受众相信侵害人的不当言论,从而造成对英雄烈士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时,要求侵害人对相关受众进行澄清,以达到恢复英雄烈士受损名誉的目的。4.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发布公告或登报发布致歉信等方式进行,发布平台的层级应当根据实际侵害所影响的地域范围进行选择确定。5.人民检察院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法院,探索提出从业限制、惩罚性赔偿、替代性公益修复方式等诉讼请求,增强对相关侵害行为的惩戒力度和公益修复的实效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要求相关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1.网络社交平台、出版社、电视台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文稿、言论发表平台,未对违法行为人发表的文稿、言论尽到审查义务,在具备管理信息能力和预防侵害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阻却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的。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害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等发出的包含构成侵害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撤回起诉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行为人认错态度良好,且已经实际履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五)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一般由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而发起,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在接到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出的支持起诉申请后,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系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是否存在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后,发现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无正当理由变更、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等,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可以撤回支持起诉。撤回支持起诉后,认为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另行立案。

五、关于执行监督

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如不履行,应当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对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中确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商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办案协同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配合:1.完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和线索双向移送机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刑事检察部门受案时,同步进行公益诉讼审查;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2.加强调查与刑事审查的协同,及时转化和固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对需要补充调查且侦查机关更易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联合刑事检察部门制作补充调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3.加强联合讯问,向犯罪嫌疑人释明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积极履行民事责任可以作为刑事责任酌情从轻判决的因素,探索将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等。4.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协作,明确流程分工,公益诉讼起诉人应当围绕诉讼请求,重点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程序性、实体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出庭意见;对于刑事公诉人在庭审中已经出示的有关刑事犯罪的证据,可以不再重复举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简要说明证明目的。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起诉前已实际履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达到恢复受损公益目的的,可以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刑事不起诉的案件,公益诉讼部门应及时对相关侵害行为是否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起诉标准进行调查研判,确有必要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1.建立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及时受理审查公安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等移送的侵害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线索;对可能需要行政处罚的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息,在网络平台上被大量转载,超出违法行为人控制范围和能力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议其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3.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发生时间久远,未扩散传播,目前已无不良影响,无立案必要的,应当通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建议其要求相关平台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作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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