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夏日的蝉鸣声中,我翻开案头那摞泛着油墨香的卷宗,烟花爆竹危险作业案的起诉意见书在台灯下泛着冷光。五名小超市经营者因在居民区无证储存、销售正规厂家购入的烟花爆竹而涉案,金额均达数十万。
案卷里,“现实危险性”5个字被着重标注,嫌疑人虽认罪认罚,现场照片却引人深思——堆放在商铺后院的纸箱规整有序,周边百米内未见明显火源,一个问号始终在我心头盘桓:这些从正规厂家购入、存放的烟花爆竹,其“足以引发重大伤亡的现实紧迫危险”究竟何在?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送达时,办案民警一脸茫然地问道:“这么多烟花爆竹堆在居民区里,还不够危险吗?”面对疑问,我耐心解释说,危险作业罪的构成需要具备“现实紧迫的危险性”,那些烟花爆竹的存放固然违反行政法规,但缺少周边环境的风险评估,缺少专业机构对爆炸可能性的定量分析。
一次退查重报后,虽然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评估报告,但我经过审查发现,专业评估报告虽然得出“具有现实危险性”的结论,但报告中并未对现实危险的“紧迫性”进行论证,更未说明为何这种理论风险已达到“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程度。于是我院决定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这同时也让我想起了不久前研读过的一起指导性案例来。在该危险作业案中,李某某不仅在涉案化工厂私自改造危化品储罐,更存在多次被责令整改后仍继续作业的情形,这种“现实危险性”具有明确的时空紧迫性,并且该“现实危险”也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反观本案,烟花爆竹的存量有限,且周边未见高危火源,其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法规,但远远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此刻,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强调的“行政违法不等同于刑事违法”的观点,与应勇检察长“坚决防止行政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的警示格外振聋发聩。于是,我心中产生一个疑问,将本案直接入罪,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吗?
二次补充侦查期间,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虽引入了“现实危险性”和“紧迫性”表述,但细究其逻辑,发现该机构将烟花爆竹的易燃易爆的固有属性直接等同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状态,这一论断显然不当,因为这恰恰触及“三个善于”中“从法条领悟法治精神”的核心。仔细梳理一下立法沿革就不难发现,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条文释义中特别指出:“本罪‘现实危险’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业标准、专业判断和行为人的风险控制能力。”当涉案产品全来自正规厂家时,储存行为的入罪边界何在?若仅以“未经许可存储”就定罪,不仅模糊了行刑边界,更违背了应勇检察长“履职办案既要合法,更需领悟法治精神”的深意。
为全面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实地走访了当事人经营的小超市,货架上落满灰尘的玩具无声地诉说着主人生计的艰辛。他们恳切地说:“这两年生意不好,生活都成困难,就想着过年卖点鞭炮补贴家用。我们知道自己错了。”面对生存逻辑与法律认知的错位,应勇检察长关于“法理情有机统一”的论述再次在脑海里浮现: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带着走访的中对法理情的思考和对案件实质的判断,我申请院里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向同事们阐述我的想法。最终,同事们一致认同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紧迫、现实的重大事故风险,不构成犯罪,当属行政案件范畴”的结论。检警协商时,面对公安机关的担忧,我又耐心解释:刑法意义的现实危险证据不足,但完全支持没收违法所得、施以行政处罚——既坚守法律底线形成震慑,又给予改过之机。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回了起诉意见书。
得知处理结果后,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一定合法经营,这也正印证了这句话:“行政处罚足以实现规制目的时,刑事手段的克制反而能收获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这也恰是段文龙检察长所要求的“注重办案效果”的最佳注脚。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充满温度的司法裁量,不仅惩罚了违法,更教育了当事人,修复了社会关系,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处理完这个案件的那个清晨,我站在办公楼上看着城市渐次苏醒,那些穿梭间为生活奔忙的普通人,他们的故事让我对“三个善于”有了更深层的理解,法治不是抽象的理论教条,而是融入每个司法细节的实践智慧。当我们将目光从冰冷的案卷移向鲜活的生活,当我们在技术理性中注入人文温度,当我们在惩治犯罪与保障权利间找到平衡点,法治才能真正成为照进现实的阳光。这份案卷最终没有变成起诉书上的案号,但当它被归档时,我仿佛听见了法律与人性的和鸣——这才是司法工作者最动人的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