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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例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 | 】  来源:   时间: 2025-12-23  作者:    

“两高”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既关乎“国之大者”

也紧扣“民之关切”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积极呼应。


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深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7件典型案例,系“两高”从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遴选出来的,涵盖多个领域,具有鲜明特色。


一是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案例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可诉性”标准。针对一些公共利益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而陷入“无人管”的“公地悲剧”等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


三是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部门各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本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


“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以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为重要契机,进一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推动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稳致远。


法〔2025〕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2月8日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三批)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不履行市政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无障碍环境建设 确认违法 二审维持原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检察院)反映,商丘市梁园区某物业公司在桂林路、丽晶路小区前的人行道位置上违规设置60余处高约50厘米的钢管地桩,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且部分地桩正对盲道出口,给残疾人出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梁园区检察院对梁园区城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6月26日依法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进行清除。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梁园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违规设置的地桩仍然存在,残疾人出行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梁园区城管局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违规设置地桩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梁园区法院审理期间,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全部拆除。梁园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查看,一致认可整改效果。鉴于梁园区城管局已全面履职,梁园区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梁园区法院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并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清除了违规设置的地桩,但其清除地桩前未依法履行市容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遂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梁园区城管局不服,认为其已完成整改,不应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5年5月2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梁园区城管局对违规设置的地桩负有法定清除职责,其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发出整改通知,对逾期未整改情形既未依法强制清除亦未书面向检察机关反馈,直到检察院起诉时仍未能有效履职,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实际清除地桩,判决其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梁园区城管局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结果正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典型意义


创造宜居、安全、美好的生活环境是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本案中,针对城市管理部门对人行道私设地桩怠于履职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梯次监督方式,持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履职到位的,依法确认其起诉时原行政行为违法,强化对行政履职的时效性要求,明确认定诉后整改行为并不改变其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一步清晰界定了行政机关履职义务的时限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检察机关聚焦争议核心,释明诉讼中行政机关补正行为不免除原行政不作为违法性。终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确认违法判决。两审裁判结果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全程监督,彰显了司法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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