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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豫检在行动】非法跨区域倾倒270吨废铝灰——登封:以案示警严惩非法处置危废犯罪
【大 | 中 | 小】  来源:   时间: 2026-10-19  作者:    

9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污染环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此前于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专门邀请登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及辖区炼铝相关企业代表共计100余人旁听观摩,以庭审现场打造生态法治公开课,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精神落地实践。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曹某某伙同他人,在无危废经营许可及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在登封市辖区乡镇非法加工经营废铝渣,为降低无害化处置成本,将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废铝灰跨区域非法倾倒、掩埋。经司法鉴定,案涉废铝灰属于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合计270吨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掩埋,对当地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今年8月4日,该案被侦查机关移送登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1日,登封市检察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对曹某某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犯罪构成、跨区域危废处置的社会危害性、上下游行为链条以及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完整出示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照片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地证实全部犯罪事实。


曹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废铝灰非法处置具有隐蔽性强、极易跨区域转移的特点,一旦随意倾倒掩埋,会留下长期生态隐患。”庭审尾声,公诉人结合本案开展现场普法教育,剖析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的现实危害,明确生态环境底线不可触碰,危险废物必须依法合规无害化处置。


9月30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曹某某缴纳环境修复费用11万元,由属地政府依法用于污染处置和环境修复;同时禁止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本案办理紧扣《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精神,既依法严厉惩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督促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又通过从业禁止强化犯罪预防,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实现惩治犯罪、生态修复、行业警示多重办案效果。”办案检察官介绍道。


近年来登封市检察院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生态环境检察案件,紧盯废铝灰等有毒有害危险废物污染突出问题,全链条打击非法处置危废违法犯罪,累计查处涉案废铝灰5000余吨,落实“谁污染、谁修复”原则,监督追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余万元,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


检察长评案


登封市检察院代检察长杨晓娜



废铝灰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极易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直接威胁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社会危害性突出。该案的办理严格遵循生态环境法典关于过责相当、生态修复等规定,再次向社会释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处置主体责任,摒弃“偷排偷倒成本低”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将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深化生态环境检察履职,以刑事司法的刚性约束守住区域环境安全底线,以司法办案推动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为地方绿色安全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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