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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81万,终于到账!
| | 】  来源:   时间: 2026-04-01  作者:    

“6年来,我跑了无数个部门,手里的判决书都快翻烂了,却始终看不到希望。”谈及漫长的维权路,王某的声音仍带着难以抑制的哽咽。2019年2月,她的丈夫、洛宁县某托运部司机谢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不幸离世,留下年近八旬的双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个曾经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庭,一夜之间失去了顶梁柱,生活的重担瞬间压在了王某肩上。


为了给逝去的丈夫讨一个公道,为了支撑起濒临破碎的家庭,王某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经过一年多的奔走协调, 2020年9月,谢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法院判决雇主吉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81万余元。然而,执行过程却让王某再次陷入绝望——首次强制执行仅到位2978元,其余欠款因吉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停滞。


“那时候,我常常一个人抱着判决书发呆,不知道路在何方。”王某回忆道,“老人常年需要医药费,两个孩子要上学,丈夫去世后家里就断了唯一的收入来源,我整夜睡不着觉,甚至想过放弃。”生活的窘迫与维权的艰难,让这个坚强的女人几度濒临崩溃。


2023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得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抱着一丝希望,她立即向当地社保中心提交了申请,可等待她的却是无声的沉默与漫长的等待。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再次走上诉讼之路。2024年5月,法院判决社保中心在60日内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就在王某以为曙光将至时,新的阻碍接踵而至。2025年7月,当她拿着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陷入了“程序空转”的困境。


2025年7月28日,走投无路的王某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洛宁县检察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申请。


“这个案件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事关群众急难愁盼,我们必须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洛宁县检察院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启动快速响应机制,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此案。为尽快查明案件症结,承办检察官立即调取了案件全部审判卷宗和执行材料,多次约见当事人王某了解情况,详细核实案件的来龙去脉,同时主动与法院、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沟通约谈,全面掌握案件执行停滞的核心原因。


经过深入调查与细致研判,承办检察官很快找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中止执行文书”的法律适用存在理解偏差。社保中心认为,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不符合该办法中“中止执行文书”的要求,这成为其拒绝先行支付的最大障碍。


为破解这一法律适用分歧,推动案件实质性解决,洛宁县检察院于2025年9月将此案提请2025年第三季度府院府检联动专题协调会。洛宁县县检察院、县法院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会,各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直面问题、坦诚交流。会上,社保中心负责人表达了顾虑:“在雇主未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下进行先行支付,我们将面临追偿不能的风险,这直接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我们也有自身的履职压力。”


对此,检察机关早已做好充分准备。承办检察官当场出示了调取的大量同类司法判例,明确指出:“经检索多地人民法院生效判例,均确认‘终结本次执行’在功能效果上与‘中止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意义,本质上都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均应视为符合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释法说理:“谢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王某及其家属经过仲裁、诉讼、强制执行等多重程序后,仍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完全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先行支付条件。社保中心作为法定职责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审查并办理先行支付手续,不能因法律理解偏差而推诿履职,让群众的合法权益悬空。”


为打消社保中心对基金安全的顾虑,承办检察官还提出了后续追偿衔接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将全程监督追偿工作,协助社保中心依法向雇主吉某追偿先行支付的款项,最大限度降低基金风险。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协商沟通和专业充分的释法说理,社保中心最终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同意依法履行先行支付义务。


2025年11月10日,对于王某来说是终生难忘的一天。当手机收到银行到账通知时,王某热泪盈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感谢检察机关!感谢承办检察官!是你们让我们一家重获新生!”


据悉,该案办结后,洛宁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个案的解决,而是以此次案件办理为契机,主动与社保部门对接沟通,推动建立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协作机制。通过联合出台工作意见,明确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标准、办理流程、争议解决路径以及后续追偿机制,从制度层面破解了“法律理解分歧”“部门协调不畅”等堵点难点问题,让惠民政策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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