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陕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复杂、证据量大,且涉及非法购买、非法出售、介绍虚开等多种行为,准确适用法律是办案关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成立了办案组。首先全面梳理卷宗材料,逐一核对发票开具时间、金额、税额,比对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向的关联性,核实每名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获利情况。
针对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陕州区检察院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骗税为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确有采矿和运输费用无法获取进项票的情况,现有条件无法确定案涉交易进项数额,难以认定骗取税款目的与国家税款损失数额。该院经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并经检委会会议研究,最终认定行为性质属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案组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针对涉案企业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且存在交叉开票,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从“蛛网”中心点开始,分“支线”对购买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逐个进行司法会计审计,确定其购买或者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已抵扣税额,为准确认定其案涉发票数量、税额、已抵扣税额与非法获利数额提供有力客观证据支持。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完善资金回流、获利计算等关键证据。
办案组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14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作用较小、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起诉;对张某等14名主犯和骨干成员,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经陕州区检察院对张某、袁某等14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张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袁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
案件判决后,陕州区检察院跟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判决没收的违法所得已全部上缴国库。该院同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不起诉人员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目前,税务机关已对16名被不起诉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31.2万元罚没款项已经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