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案组检察官仔细梳理案件时间线,重点核查王丽办理房产证的关键环节,很快发现诸多疑点。
“我们通过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发现王丽并非涉案房产所在的城关镇某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不能在该集体土地上拥有房产。”办案检察官姜亚军介绍,更关键的突破口在于,王丽办理房产证所依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明显瑕疵——证件上加盖的“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印章,经核实2002年才正式启用,而证件落款时间是1999年,足以证明该证件为虚假材料。
2025年6月17日,尉氏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法向尉氏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明确指出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未审慎查验土地权属材料,导致登记错误,要求其依法纠正这一行政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尉氏县自然资源局迅速开展核查工作,很快确认王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无效,并于当月注销了其名下的房产证。
“房产证被注销后,基于该房产证作出的民事判决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必须同步纠正,否则群众的权益还是无法得到真正保障。”姜亚军表示,为彻底解决问题,行政检察部门当即把案件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形成“行政纠错—民事监督”的监督闭环,确保案件处理不留死角。
“经深入调查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农商银行与王丽等人的抵押借款案时,主要依据了王丽的房产证,却未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产权基础,即王丽不是房产所有人,不能认定房产抵押关系成立,原告对该处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原告有优先受偿权的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因王丽的房产证已被依法撤销,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张园园介绍,相关人员行为涉嫌骗取贷款,违法线索已经移送公安机关。
为确保监督精准有力,办案组还多次走访涉案居委会,向村干部、老居民核实涉案土地的历史归属和使用情况,固定了王丽非该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关键证据;同时,积极与农商银行沟通、释法说理,说明抵押登记因基础产权无效而丧失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因新证据的出现,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争取其理解配合。
2025年7月23日,尉氏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证明判决错误”为由,向尉氏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错误判决。
“我们在建议中详细列明了房产证被注销的事实、王丽不拥有产权的证据,以及原审判决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之处,为法院再审提供了充分依据。”张园园说。
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尉氏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再审程序。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原民事判决中关于农商银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