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他们在王某的建材销售公司从某建材公司购买石料的订单实际交易完成后,利用张某的权限,远程登录某建材公司的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秘密作废并删除部分订单,使本应划扣的货款重新回到王某的建材销售公司预付金账户。禹州市某建材销售公司连某明知王某、张某等人通过删除订单等方式窃取某建材公司财物,仍接收张某删除订单明细、结算订单货款等。
案发后,某建材公司陷入生产停滞、资金告急的困境。因涉案金额较高,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许昌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面对庞杂的后台数据,多次深入企业,与技术人员共同核对矿石重量、车辆信息等海量数据,逐条比对分析,耐心听取企业人员讲述系统异常细节,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最终穿透数据迷雾,精准锁定证据。
许昌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许昌中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建议。宣判后,王某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