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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工地一声闷响,击碎了侥幸者的安全幻觉
| | 】  来源:   时间: 2025-02-24  作者:    


晨曦初现,包工头贾某承包的自建房工地上已响起叮当叮当的施工声。贾某如往常般指挥着工人作业,却未注意到二楼拆模处晃动的身影——工人李某正徒手拆除模板,脚下是裸露的钢筋水泥,周身不见一根安全绳。


早上6时许,一声沉重的坠地声划破晨雾。李某从近5米高处跌落,虽意识清醒却已无法动弹。工地没有急救设备,众人仓促将其送往医院,但终因内脏严重损伤抢救无效身亡。


这场悲剧背后,是贾某承包工程时未取得施工资质、未配发安全设备、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更是长期漠视安全生产埋下的致命隐患。


“三无”施工

每一处疏忽都是致命伏笔


经调查,贾某多年来以“农村建房不讲究”为由,长期无证承揽木工支模、拆模工程。施工过程中,既未为工人配备安全帽、安全带,也未架设防护网;工人上岗前未经任何安全培训,全凭经验操作。


事故当日,李某与另一名工人在二楼拆模时,仅靠几块木板临时搭设的简易平台作业,边缘无护栏遮挡,脚下钢筋纵横交错。贾某虽在现场,却只顾催促进度,对简陋的作业环境视若无睹。


更令人痛心的是,贾某为节省成本,从未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或建筑类意外险。事故发生后,家属索赔无门,仅靠贾某垫付的9000元医疗费杯水车薪。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后发现,类似“裸奔式”施工在农村自建房领域并非个例,许多包工头为抢工期、降成本,将安全规范抛诸脑后。


法律利剑出鞘

漠视安全必担责


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以“农村惯例”逃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郸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贾某作为工程实际负责人,明知自身无施工资质,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尽管贾某事后积极赔偿部分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但其过错直接造成人员死亡,社会危害性显著。


2024年9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贾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检察建议

做好后半篇文章


这起案件办理结束了,但是如何有效遏制此类城乡自建房安全事故再次发生,成了检察官的心头事。


案件发生后,郸城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对城乡自建房报批、规划,尤其是施工安全进行详细了解。通过分析城乡自建房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案例,结合实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了统筹行政审批、加强建设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培育乡村工匠等七项建议。


2024年10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发加强城乡自建房安全监管检察建议书,并向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开送达。同年11月,县安委办组织开展了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


筑牢防线

生命没有“试错”机会


1. 资质是底线:承接工程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杜绝“草台班子”违规作业。

2. 防护是铠甲: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网等设备必须配齐,高空作业区域需设置警示标识。

3. 保险是后盾: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意外险,既是对工人负责,也为企业规避风险。

4. 培训是根基: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强化“隐患即事故”意识,严禁未经培训人员上岗。


“事故从来不是‘意外’,而是隐患积累的必然结果。”检察官郑重提醒,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请立即向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举报。唯有全社会绷紧安全之弦,方能避免悲剧重演。

主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郑州市郑汴路东段 举报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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