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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无处停车向多辆车泼“脱漆王”泄私愤 法院判处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 | 】  来源:   时间: 2021-07-20  作者:    
    “我已经接受教训了,这段时间都不敢喝酒,要好好控制自己的脾气,缓刑考验期间好好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动态……”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检察官向社区服刑对象华某某了解其缓刑考验期间的生活、思想动态,并针对他之前毁人财物的行为再次做了普法教育。

  20201030日晚上9点多,华某某在外吃完饭后回家,看到住所门外河道边上的公共车位又被车子停满了,心中非常生气。据华某某供述,由于那段时间经常有其他地方的车子来停,而且一停就是好几天,导致他自己没地方停车,这让他十分恼火。“这是我家附近的停车位,凭什么其他地方的车子来占位子!”华某某越想越气,认为“自己的东西”被人抢走了,再加上当晚喝了酒,一时冲动就从家里拿出平时干油漆工零活时剩下的一瓶腐蚀性液体“脱漆王”泼在两辆车上,导致其中一辆前保险杠、右前叶子板漆面损坏,另一辆机盖、前保险杠漆面损坏。第二天晚上,华某某依然采用同样的手法,用“脱漆王”泼在附近小桥边停着的一辆奥迪轿车上,导致机盖漆面损坏。待“脱漆王”用完后,华某某随手将塑料瓶扔进了河里。

  被害人向派出所报警后,民警到案发现场周边调查,随即从目击者的举报中锁定了嫌疑人华某某。202011月底,华某某因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经鉴定,三辆车被损坏的漆面价值约3100元,华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202131日,华某某主动投案接受进一步调查,32日被刑事拘留。

  “公共停车位是公共资源,老百姓都有权合理使用,并不是你个人的私有财产。”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检察官的警示教育,华某某连称认罪悔罪。“我对自己一时冲动损坏别人车子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已经对被害人做了赔偿,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对此我愿意认罪认罚。”鉴于华某某主动投案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及时进行了赔偿,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近日,奉化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最终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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