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告官”案件中,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4种情形,实际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既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